原告任姣诉被告郑州安耐克实业有限公司富华分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0年12月10日作出的(2020)豫0183民初7226号民事判决中,存在笔误,应予补正
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2020)豫0183民初7226号
判决日期:2021-04-20
法院: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
诉讼参与人信息
案件基本情况
暂无数据
判决结果
一、(2020)豫0183民初7226号民事判决书第1页第1行“任娇”更正为“任姣”;
二、(2020)豫0183民初7226号民事判决书第1页第12行“任娇”更正为“任姣”;
三、(2020)豫0183民初7226号民事判决书第1页第14行“任娇”更正为“任姣”;
四、(2020)豫0183民初7226号民事判决书第1页第17行“任娇”更正为“任姣”;
五、(2020)豫0183民初7226号民事判决书第3页第6行“任娇”更正为“任姣”
合议庭
审判员杨世俊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刘甜甜
判决日期
2021-04-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