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登封支行与河南春胜耐材有限公司、河南胜达耐材有限公司、郑州安耐克实业有限公司、冯春生、韩改银、景雪亮、弋俊红、冯晓磊、杜晓娜、冯晓培、景丽媛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17)豫0185民初1308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案于2019年3月28日终结执行,于2020年6月10日恢复执行,执行标的14900000元。登封市华硕商贸有限公司通过债权转让获得债权,于2020年6月10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登封市华硕商贸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案号为(2020)豫0185执恢291号
登封市华硕商贸有限公司、河南胜达耐材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案号:(2020)豫0185执恢291号之七
判决日期:2021-02-26
法院: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
诉讼参与人信息
案件基本情况
执行过程中,本院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
一、2020年6月10日,向九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传唤九被执行人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
二、2020年6月10日,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九被执行人名下财产,经查询,九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
三、2020年6月10日,对九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
四、2020年7月20日,向被执行人河南春胜耐材有限公司的到期债权人秦皇岛秦冶重工有限公司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提取被执行人河南春胜耐材有限公司对秦皇岛秦冶重工有限公司的债权283500元,已全部发放给申请执行人。
五、2020年10月20日,向被执行人河南春胜耐材有限公司的到期债权人北京首钢国际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发出履行到期债务到期通知书,督促履行河南春胜耐材有限公司的到期债权,共计实现债权3181493元,已全部发放给申请执行人。
六、2020年11月15日,在本院淘宝网司法拍卖平台上
拍卖被执行人韩改银名下位于河南省××××区郑州市
金水区东风路13号附1号2号楼1单元18层70号(房产证号:10××60)房产,2020年11月16日以2000000元成交,已全部发放给申请执行人。
七、2020年11月17日,扣划被执行人河南春胜耐材有限公司存款665475.91元,已全部发放给申请执行人。
八、2020年11月27日,第三人冯晓培向申请执行人登封市华硕商贸有限公司支付2200000元后,申请执行人同意解除对其房产的抵押;第三人景丽媛向申请执行人登封市华硕商贸有限公司支付1800000元后,申请执行人同意解除对其房产的抵押。
九、2021年2月7日,在本院淘宝网司法拍卖平台上拍卖被执行人河南春胜耐材有限公司名下车牌号为豫A×××××(大众)、豫A×××××(雷克萨斯)、被执行人冯春生名下车牌号为豫A×××××(路虎揽胜)、豫A×××××(奥迪)的车辆,2021年2月8日以1211000元成交,已全部发放给申请执行人。
十、2020年8月3日、2020年8月18日、2020年11月16日、2021年2月24日,多次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财产,经查询,无可供执行的财产。
十一、对九被执行人居住地(住所地)进行调查和了解。
暂时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及财产线索。
十二、2021年2月23日,申请执行人登封市华硕商贸
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申请撤回对河南胜达耐材有限公司、郑州安耐克实业有限公司、冯春生、韩改银、景雪亮、弋俊红、冯晓磊、杜晓娜、冯晓培、景丽媛的强制执行申请。
本院已对申请执行人进行了终本约谈,告知其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截至目前,申请执行人实际实现债权12205758.91元
判决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河南春胜耐材有限公司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登封市华硕商贸有限公司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河南春胜耐材有限公司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登封市华硕商贸有限公司发现被执行人河南春胜耐材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
执行异议
合议庭
审判长吕少阳
审判员王晓彦
审判员赵予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王晖
判决日期
2021-02-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