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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泰业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与杨青峰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2020)豫0183民初3756号         判决日期:2020-08-31         法院: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
诉讼参与人信息
案件基本情况
河南泰业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垫付的工资款255117元,诉讼费5262元,执行费2975元,合计人民币263354元;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5年4月9日,原被告签订《协议》,约定原告委托被告杨青峰为第三人办公大楼装饰工程项目的代理人,被告对工程项目施工过程全面负责,是施工项目成本、安全、质量管理的第一责任人。被告必须全面贯彻和执行各种安全劳保及有关质量保障措施,并对施工过程及工程保修期内出现的安全、质量事故负直接领导责任和管理责任,并由此引起的法律纠纷负无限连带责任。同日,被告以原告名义与第三人签订了《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合同》,承接第三人国家级检测中心办公楼及餐厅内装修工程,合同价款叁佰伍拾玖万元整。后被告自行组织了施工并与第三人结算,第三人也直接将工程款支付给了被告。由于拖欠陈俊锋等十人工资,新密法院判决被告支付工人工资287519元并由原告承担连带责任。原告已支付了执行款255117元、诉讼费5262元、执行费2975元。 杨青峰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双方争议的标的是货币的,应当由被告住所地或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属于一般管辖并不属于特别管辖,本案应移送至有管辖权的固始县人民法院或者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进行审理
判决结果
杨青峰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河南省固始县人民法院处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审判员郑佳佳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谢震
判决日期
2020-08-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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