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新疆奎开电气有限公司于2020年5月27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新疆福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价值1331441元银行存款或等额其他财产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新疆奎开电气有限公司自愿以其所有的位于奎屯-独山子石化工业园区苏瓦特-喀什东路****幢**号(奎屯市房权证奎字第*****号)建筑面积3639.24平方米的工业用房一套提供担保
新疆奎开电气有限公司与新疆福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案号:(2020)新4003财保85号
判决日期:2020-10-09
法院:奎屯市人民法院
诉讼参与人信息
案件基本情况
暂无数据
判决结果
一、查封申请人新疆奎开电气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奎屯-独山子石化工业园区苏瓦特-喀什东路****幢*号(奎屯市房权证奎字第*****号)建筑面积3639.24平方米的工业用房一套;
二、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新疆福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价值1331441元银行存款或等额其他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新疆奎开电气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合议庭
审判员欧阳羽斐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何露露
判决日期
2020-10-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