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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碧海永乐净化科技有限公司、焦作嵩阳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案号:(2020)豫0811财保7号         判决日期:2020-09-28         法院:河南省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
诉讼参与人信息
案件基本情况
暂无数据
判决结果
冻结被申请人焦作嵩阳光电科技有限公司银行存款470万元(1.账户名:焦作嵩阳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焦作分行会计业务处理中心,账号:17×××46;2.账户名:焦作嵩阳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开户行:焦作中旅银行,账号:50×××36)。冻结银行账户的为冻结之日起一年;查封同等价值动产的,为查封之日起二年;查封不动产的,为查封之日起三年;冻结查封期间,不得抵押、买卖、过户和设立其他权利负担。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苏州市碧海永乐净化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合议庭
审判员刘艳平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翟梦男 书记员张振杰
判决日期
2020-09-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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