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申请执行人苏州市碧海永乐净化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惠州凯珑光电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惠州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8)惠仲案字第317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该裁决,被执行人惠州凯珑光电有限公司应当向申请执行人中苏州市碧海永乐净化科技有限公司支付拖欠的工程款人民币2225800元,支付逾期工程款利息,利息分段计算,利息利率标准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仲裁费人民币33353元。因被执行人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苏州市碧海永乐净化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9年3月1日立案受理
苏州市碧海永乐净化科技有限公司、惠州凯珑光电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案号:(2019)粤13执134号
判决日期:2019-05-28
法院: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情况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向被执行人惠州凯珑光电有限公司发出执行及申报财产通知书,责令其在限期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未向本院申报其名下在中国工商银行惠州分行江北支行20×××31账户有存款人民币81211.72元,经本院查询,该账户已被冻结,可用余额为-11016721.38元;被执行人名下有2008年注册的车牌号为粤L×××××奥迪牌车辆一部,处于抵押状态。
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本院依法向辖区银行、土地、工商、车管等单位调查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本院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惠州海关支行44001718645053004860_1的账户、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惠州东江支行44050171823800000436_1的账户、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惠州富力国际中心支行20×××67的账户、在交通银行惠州曼哈顿广场支行491491163018800062461的账户以及在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惠州分行40×××81的账户,现查明被执行人惠州凯珑光电有限公司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
三、已对被执行人惠州凯珑光电有限公司发出限制消费令。
本院已于2019年5月27日通过政法短信平台短信及电话方式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判决结果
本院(2019)粤13执134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惠州凯珑光电有限公司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苏州市碧海永乐净化科技有限公司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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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议庭
审判长李文贞
审判员张新建
审判员李旭兵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关小婷
书记员罗志红
判决日期
2019-05-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