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申请执行人苏州市碧海永乐净化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江苏华尔XX物制品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3月7日作出的(2018)苏1283民初106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判: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一致同意本案以人民币76500元结账,此款被执行人保证于2018年4月7日前给付申请执行人。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115元,由被执行人负担(此款申请执行人已垫付,被执行人在履行义务时一并加付给申请执行人)。因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于2018年5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8年5月10日立案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