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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立成、尹恢全、安徽省凤阳县名城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21)皖1122民初1120号         判决日期:2021-06-30         法院:来安县人民法院
诉讼参与人信息
案件基本情况
相立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尹恢全、凤阳明城公司立即支付其工资款3100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尹恢全、凤阳明城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其与尹恢全于2020年8月21日签订《劳务分包合同》,其随后带工人进场施工(来安县开发区金翔物流园工地),其工程完工后,其与尹恢全于2020年12月9日结算,尹恢全尚欠其工资款31000元未能支付,尹恢全向其出具欠条,欠条载明:“金翔物流园6#厂房外架结算共计叁万壹仟元,此据,尹恢全,2020.12.9”。其多次向尹恢全催要该款,尹恢全一直拖延未还,现在尹恢全已不接其电话。为维护其合法权益,故起诉,请求依法支持其诉讼请求。 尹恢全辩称:案涉工资款31000元不应由其支付,应当由凤阳名城公司支付,因为凤阳明城公司没有付其工程款项。2020年12月9日,是其和相立成进行结算,结算单也是其向相立成出具的,但结算单是凤阳名城公司让其和相立成结算的,其只是带相立成干活的,故其认为工资款应当由凤阳名城公司支付。 凤阳名城公司提交书面答辩意见:请求撤销相立成对其公司的诉请,理由系相立成所做的外加工不是其公司承包的工程,有其公司与金祥物流所签合同为凭。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20年8月21日,尹恢全与相立成就工程名称为安徽凤阳名城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的工程签订一份《劳务分包合同》,主要约定:一、尹恢全要求相立成在合同期内保质保量的完成尹恢全的任务,服从尹恢全施工、安全部门的管理,严格按照施工方案操作;二、承包方式:包清工;三、承包范围:外脚手架,安全通道,楼道扶手,竹笆的铺设和拆除。不挂网不刷漆,若安排其他事项需另外付钱;四、承包价格:按图纸建设墙体面每平方米13元计算;五、付款方式:相立成搭设脚手架完工付全款60%,余款脚手架拆除1个月付清。2020年12月19日,尹恢全与相立成进行结算,尹恢全出具结算单,确认金翔物流园6#厂房外架结算共计叁万壹仟元整(¥31000元)。 上述事实,有相立成和尹恢全的当庭陈述及相立成提供的《劳务分包合同》、结算单等证据在卷佐证
判决结果
一、被告尹恢全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相立成劳务费31000元; 二、驳回原告相立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75元,减半收取计287.50元,由被告尹恢全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审判员高伟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日 法官助理郭正卿 代理书记员王家杰
判决日期
2021-0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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