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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大河与中国建筑一局(集团)有限公司、安徽省凤阳县名城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2020)皖0124民初2415号         判决日期:2020-07-17         法院:安徽省庐江县人民法院
诉讼参与人信息
案件基本情况
暂无数据
判决结果
驳回原告王大河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审判长霍晓马 人民陪审员马法东 人民陪审员程进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王佩佩
判决日期
2020-07-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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