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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正和安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张占才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21)京02民终6738号         判决日期:2021-05-17         法院: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诉讼参与人信息
案件基本情况
正和安泰公司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双方自2019年3月1日至2020年2月12日不存在事实劳动关系。事实与理由:双方存在三个时间段的劳务关系,双方费用结算是劳务关系一次性结清,不是按月支付定额的劳动报酬,张占才是经人介绍到我公司参加劳务服务的,双方并非劳动关系。 张占才辩称,同意一审判决,不同意正和安泰公司的上诉请求及理由。 正和安泰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一、请求确认双方之间自2019年3月1日至2020年2月12日不存在事实劳动关系;二、本案诉讼费由张占才承担。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张占才主张其于2019年3月1日入职正和安泰公司,从事重体力劳动,正和安泰公司未与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亦未为其缴纳社会保险;其日工资为220元,工资支付至2019年12月31日;其于2020年2月12日在工作中受伤,此后未再向正和安泰公司提供劳动,但双方并未解除劳动关系。针对上述主张,张占才出具了京顺劳人仲字[2020]第3478号裁决书、人员通行证、关于张占才劳动关系调查函及关于张占才劳动关系核查回复函、住院病案加以佐证。上述人员通行证中加盖有正和安泰公司印章。正和安泰公司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均不持异议,但对除住院病案以外的证据的证明目的不予认可。正和安泰公司主张张占才分别于2019年3月1日至2019年10月12日、2019年10月22日至2019年12月31日及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2月12日期间与其公司存在劳务关系,双方已签订书面劳务合同;张占才的劳务费按日核算,每日为115元至130元不等,于劳务工作结束后一次性支付,张占才的劳务费均已结清;张占才于2020年2月12日受伤,此后未再向其公司提供劳务,双方劳务关系终止。针对上述主张,正和安泰公司出具了劳务合同书、雇主责任保险单、保险受理的短信记录截图、工资结算单及转账记录截图、部分住院病案、京顺劳人仲字[2020]第3478号裁决书及庭审笔录、京丰劳人仲不字[2020]第185号不予受理通知书、工伤认定中止通知书加以佐证。上述劳务合同书显示:合同期限为2019年3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张占才岗位为市政道路桥梁维修作业人员,接受正和安泰公司管理,遵守正和安泰公司各项规章制度,正和安泰公司安排张占才工作,落款处加盖有正和安泰公司印章及张占才签字。张占才对除劳务合同书及雇主责任保险单以外的证据的真实性均不持异议,但对证明目的均不予认可,对劳务合同书中的签字亦不予认可,但不提出笔迹鉴定申请。 张占才就其与正和安泰公司的劳动争议于2020年8月26日向北京市丰台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2020年11月30日,北京市丰台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京丰劳人仲字[2020]第1272号裁决书,裁决张占才与正和安泰公司之间自2019年3月1日至2020年2月12日存在事实劳动关系。正和安泰公司不服该裁决,形成本案诉讼。 一审法院认为,双方争议的焦点是双方建立的是劳务关系还是劳动关系。劳务关系是指平等民事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民事主体双方之间只是存在财产关系,不存在人身关系,即不存在行政隶属管理关系。劳动关系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双方之间既存在财产关系,又存在人身关系,即行政隶属管理关系。劳动关系建立后,劳动者除提供劳动以外,还要接受用人单位的管理,服从其工作安排,遵守其规章制度。本案中正和安泰公司虽然提交劳务合同书,主张其与张占才之间为劳务关系,并非劳动关系,但根据劳务合同书、工资结算单、转账记录记载的内容及法院查明的事实,张占才的工作内容由正和安泰公司确定,张占才的工作时间由正和安泰公司安排,张占才本人必须严格遵守正和安泰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劳动纪律。由此可知张占才接受正和安泰公司用工管理,遵守正和安泰公司的规章制度,由正和安泰公司安排从事有报酬的劳动,且劳动内容属于正和安泰公司业务范畴,故张占才与正和安泰公司之间符合认定劳动关系需要具备的必要条件。因此,正和安泰公司与张占才之间虽然签订名为《劳务协议》,但实际是劳动合同。正和安泰公司主张其与张占才之间是劳务关系而不是劳动关系的事实和理由均不成立,法院不予采信,对张占才主张其与正和安泰公司在劳动关系的事实,法院予以采信。虽然正和安泰公司主张2019年10月13日至2019年10月21日期间张占才与其公司已解除劳动关系,但未出具相关证据加以佐证,且张占才对其公司的上述主张亦不予认可,故对正和安泰公司的上述主张,法院难以采信。鉴于双方对张占才于2020年2月12日受伤,此后未再提供劳动的事实均不持异议,故法院根据已查明事实,对于仲裁裁决书中确认张占才自2019年3月1日起至2020年2月12日期间与正和安泰公司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的裁决内容予以确认。 一审法院判决:一、张占才自2019年3月1日起至2020年2月12日期间与北京正和安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存在事实劳动关系;二、驳回北京正和安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二审中,双方均未提交新证据。本院对一审查明的相关事实予以确认
判决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北京正和安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合议庭
审判员史伟 二〇二一年五月七日 法官助理郝晓飞 书记员马双
判决日期
2021-05-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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