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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正和安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北京弘高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20)京0114民初6908号         判决日期:2021-01-25         法院: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诉讼参与人信息
案件基本情况
正和安泰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剩余合同价款971721.69元;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2014年8月1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中国华能集团人才创新创业基地后勤服务施工工程一标段专业装修工程劳务分包合同》,约定被告将中国华能集团人才创新创业基地后勤服务施工工程一标段专业装修工程分包给原告,工程地点位于昌平未来科技城南区C89地块。开工日期为2014年8月1日,计划竣工日期为2014年12月30日,合同工期日历天数152天,工程总价款暂定为3201990元。后来由于设计变更工程量增大等原因,经双方协商,合同价款增加130万元,增加后的合同价款为4501990元。但此后该工程竣工后被告仅支付部分合同款项,余款971721.69元一直未予支付,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未果,只得起诉至人民法院,请求贵院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弘高建筑公司辩称,不同意正和安泰公司的诉讼请求。因无法确定价款金额,付款条件未达成。弘高建筑公司资金周转困难,违约金过高,不同意支付。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14年8月1日,弘高建筑公司(甲方、发包方)与正和安泰公司(乙方,承包方)签订了《中国华能集团人才创新创业基地后勤服务中心施工工程一标段专业装修工程劳务分包合同》。合同约定,工程地点为昌平未来科技城南区C89地块;由乙方清包,包劳务、包小辅料及耗材料(非用于工程主体的材料),主材和主要辅材由甲方供应;承包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中国华能集团人才创新创业基地后勤服务中心施工工程一标段精装修工程,主要包括地下一层、一层及二层、S9-6、S9-7楼梯间及前室、地下一层、地下二层的1#核心筒电梯厅,不包括网球场、羽毛球场、乒乓球场的专业地面,甲方有权对清单项目进行更改,某项未施工时在结算时相应核减;开工日期为2014年8月1日;工程计划定于2014年12月30日竣工;甲方支付乙方进度款时,按比例预留质保金(结算总价的5%),工程经建设方竣工验收合格一年后,无质量问题及维修费用20日内(无息)退还乙方应得的质保金;甲方支付乙方进度款时,按比例预留安全保证金(进度款总额的0.5%),如实现本合同工程安全目标,则此费用在工程竣工验收后20日内全额(无息)支付给乙方;本标内工程合同为固定综合单价合同,暂定价款为3201990元;合同总价款为暂定价,最终按照施工图纸实际面积结算(参见GB50500-2003规范计量规则计算工程),材料单价为固定单价,固定单价视为包工、包料、包工期、包质量、包运输等,并包括所有履行合同目标完成的一切费用;本标外,增项部分或另委项目甲乙双方协商再议;工程结算时,乙方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15日内向甲方申报工程量及相应的结算款项等有关结算资料,甲方在收到乙方的申报资料后15日内完成审核,10日内按审核意见支付结算款,乙方应得结算款的95%;本工程乙方不预交风险抵押金,但甲方在支付乙方每月进度款时,扣留每月进度款的5%作为风险抵押金,乙方在履行合同中没有违约,本工程验收合格后15日内,全额(无息)支付乙方扣留风险抵押金。该合同还对其他内容进行了约定。 后,弘高建筑公司(甲方、发包方)与正和安泰公司(乙方、承包方)签订《北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劳务分包补充合同》,约定,甲乙双方签订的“中国华能集团人才创新创业基地后勤服务施工工程一标段专业装修工程”,合同价款3201990.00元。由于设计变更工程量增大等原因,经双方协商,合同价款增加1300000.00元,增加后的合同价款为4501990.00元(肆佰伍拾万零壹仟玖佰玖拾元整)。其他条款按原合同执行。关于该补充合同的签订时间,正和安泰公司陈述系在2018年年底,弘高建筑公司未提出异议。 庭审中,正和安泰公司提交验收材料一份,记载竣工日期为2015年10月25日,参加验收单位处的日期未填写。经询问,正和安泰公司陈述验收日期为2015年12月初,弘高建筑公司陈述以正和安泰公司陈述的日期为准。 关于已支付的工程款,弘高建筑公司向本院出具《工作说明》一份,载明:“原告北京正和安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诉被告北京弘高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劳务分包合同纠纷案,被告已付款金额为3530277.31元。”正和安泰公司予以认可
判决结果
一、北京弘高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北京正和安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工程款971712.69元; 二、驳回北京正和安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759元,由北京正和安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负担25元(已交纳);由北京弘高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负担6734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审判员王丽媛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郑凌之 书记员周心怡
判决日期
2021-0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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