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江西八盈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西八盈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中山市天和建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山天和公司)买卖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2020)粤2072民初16896号之一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江西八盈建设有限公司与中山市天和建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管辖上诉裁定书
案号:(2021)粤20民辖终127号
判决日期:2021-06-23
法院: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诉讼参与人信息
案件基本情况
上诉人江西八盈公司上诉称,原审裁定认定事实与适用法律错误,应予纠正。理由如下:本案应适用原告就被告原则,被告方江西八盈公司住所地在江西省赣州市大余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本案应由江西省赣州市大余县人民法院管辖。因此,请求撤销一审裁定,裁定本案移送江西省赣州市大余县人民法院审理。
被上诉人中山天和公司未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判决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合议庭
审判长程建峰
审判员苏庆添
审判员秦燕
二〇二一年六月一日
书记员温宇媚
判决日期
2021-06-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