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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三和混凝土有限公司、江西八盈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2020)粤2072民初17017号         判决日期:2021-03-18         法院: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诉讼参与人信息
案件基本情况
暂无数据
判决结果
对被申请人江西八盈建设有限公司价值591433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 保全期限分别为冻结银行存款及其他资金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上述财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期间,不得擅自处置。届时需要延长查封、扣押、冻结期限的,应当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本院提出申请。否则,因逾期未提出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申请,造成保全自然失效及财产被转移等,该风险由申请人自行承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合议庭
审判员刘紫怡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黎沛琳
判决日期
2021-03-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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