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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蓝狐智慧照明工程有限公司与曾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20)川0106民初8544号         判决日期:2021-02-22         法院: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诉讼参与人信息
案件基本情况
蓝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1.被告偿还原告货款本金285000元;2.被告承担原告的律师费20000元;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向被告提供合格灯具之后,被告一直拖欠灯具货款。2019年8月8日,双方达成《还款协议》,协议确认被告欠付货款的金额为285000元,约定了被告分期偿还原告货款的方式、被告逾期还款将承担利息和违约金、律师费。《还款协议》签订后,被告未履行《还款协议》。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诉至法院。 曾明未应诉答辩。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 2019年8月8日,甲方蓝狐公司与乙方曾明签订《还款协议》,主要约定:甲方已向乙方提供合格灯具,甲乙双方经对账,确认截止2019年8月8日止,乙方尚欠甲方货款约285000元整;乙方承诺按如下方式分期偿还给甲方:1.乙方承诺在2019年8月25日前与甲方确定具体欠款金额,如未在2019年8月25日前与甲方对账,2019年8月25日起按约定金额285000元结算。2.乙方于2019年9月10日前偿还货款120000元。3.乙方于2019年9月25日前偿还货款165000元;因本协议履行发生争议的,任何一方有权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解决。败诉方应承担胜诉方支付的律师费、诉讼费、保全费、保函保险费、调查费、差旅费等费用;等等。 2020年3月25日,甲方蓝狐公司与北京盈科(成都)律师事务所签订《委托代理合同》,约定由该所代理甲方与曾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律师代理费为1万元。5月21日,蓝狐公司依约支付了上述律师代理费。 上述事实,有《还款协议》、《委托代理合同》、发票、当事人陈述以及庭审笔录等在案为证,足以认定
判决结果
一、曾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四川蓝狐智慧照明工程有限公司支付货款285000元及律师代理费1万元; 二、驳回四川蓝狐智慧照明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曾明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938元,由曾明负担(此款四川蓝狐智慧照明工程有限公司已垫付,曾明于履行上述义务时一并支付给四川蓝狐智慧照明工程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审判员舒旭东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二日 书记员刘承佳
判决日期
2021-0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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