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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蓝狐智慧照明工程有限公司、曾明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案号:(2020)川0106执7301号         判决日期:2021-01-11         法院: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诉讼参与人信息
案件基本情况
进入执行程序后,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采取以下的财产调查及执行措施: 1、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传票》以及《限制消费令》。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并在《传票》载明的时间来院接受询问。被执行人未到院接受询问,也未报告财产。 2、本院依职权在成都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成都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车辆管理所、法院总对总、点对点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查询。经查,被执行人曾明名下无不动产、车辆登记信息,银行账户无大额存款,无股票基金、理财产品、应收债权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委托被执行人户籍所在地法院进行实地调查,暂未发现其它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已将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 3、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告知上述执行进展情况,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及线索,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无异议,知晓本案将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判决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议庭
审判长陈莹 审判员张莉娟 审判员康永红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一日 书记员谢宏亮
判决日期
2021-0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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