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川0106民初8544号《民事判决书》,于2020年11月18日立案受理四川蓝狐智慧照明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曾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标的300983.88元及利息,申请执行费4415元
四川蓝狐智慧照明工程有限公司、曾明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案号:(2020)川0106执7301号
判决日期:2021-01-11
法院: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诉讼参与人信息
案件基本情况
进入执行程序后,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采取以下的财产调查及执行措施:
1、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传票》以及《限制消费令》。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并在《传票》载明的时间来院接受询问。被执行人未到院接受询问,也未报告财产。
2、本院依职权在成都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成都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车辆管理所、法院总对总、点对点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查询。经查,被执行人曾明名下无不动产、车辆登记信息,银行账户无大额存款,无股票基金、理财产品、应收债权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委托被执行人户籍所在地法院进行实地调查,暂未发现其它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已将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
3、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告知上述执行进展情况,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及线索,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无异议,知晓本案将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判决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议庭
审判长陈莹
审判员张莉娟
审判员康永红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一日
书记员谢宏亮
判决日期
2021-01-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