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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蓝狐智慧照明工程有限公司与上海云罡同汇视觉艺术设计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19)川0106民初6158号         判决日期:2019-12-31         法院: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情况
蓝狐照明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解除双方于2018年4月18日签订的《壹基金青少年与未来体验馆灯光工程合同》;2.判令云罡公司支付工程款162500元,并支付违约金(以146250元为本金,从2018年6月1日起按照同期人民银行贷款利率计算至付清之日;以16250元为本金,从云罡公司收到起诉状之日起按照同期人民银行贷款利率计算至付清之日);3.诉讼费由云罡公司承担。庭审中,蓝狐照明公司对于第二项诉讼请求中的工程款明确为:合同解除后,云罡公司应承担预期损失。事实和理由:2018年4月18日,双方签订《壹基金青少年与未来体验馆灯光工程合同》,约定蓝狐照明公司为云罡公司“壹基金青少年与未来体验馆”项目生产制作、安装灯具,合同总价款325000元。合同签订后,蓝狐照明公司依约生产、交付了全部灯具与辅助材料,并于2018年5月5日安装完成。此后,云罡公司拒绝验收。云罡公司已支付货款162500元,尚欠162500元。 云罡公司辩称,1.同意解除合同,蓝狐照明公司应退还工程款,且云罡公司愿意将已拆除的灯具退还给蓝照明狐公司;2.蓝狐照明公司未按期完工,且案涉项目未经云罡公司验收;3.因安装灯具质量存在问题,蓝狐照明公司未按云罡公司要求整改、拆除。为减少损失,云罡公司对蓝狐照明公司安装灯具自行拆除,致使合同无法实现,云罡公司保留追究蓝狐照明公司逾期完工违约责任、因质量问题造成云罡公司损失的权利。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 2018年4月18日,蓝狐照明公司(乙方)与云罡公司(甲方)签订《壹基金青少年与未来体验馆灯光工程合同》(以下简称“灯光工程合同”),约定的主要内容:1.甲方委托乙方对“壹基金青少年与未来体验馆”项目灯光及辅材采购、生产、安装,工期15天(2018年4月20日至2018年5月5日),合同总价325000元,该费用包括灯具费、材料费、人工费、设备费、安装调试、运输、税金、维修养护等项目费用。2.付款方式:合同签订生效后两日内,乙方将样品提供给甲方,经甲方确认后,甲方向乙方支付合同总价的30%即97500元;轨道、吊杆、灯具等材料运到项目现场经甲方清点确认无误后,甲方支付乙方合同总价的20%即65000元;所有灯具安装完成,经甲方及业主预验收合格,并经收方单位书面确认后,甲方向乙方支付合同总价的20%即65000元;所有工作完成后经甲方最终验收合格(若2018年5月30日甲方仍未组织验收,则视为最终验收合格)支付合同总价25%即81250元,其余5%即16250元,在两年质保期满无质量问题后支付。每次付款前三日内,乙方未依约提供发票的,甲方有权拒付相应的款项。 合同签订后,蓝狐照明公司履行了灯具制作、安装义务,云罡公司支付了货款162500元。 2018年11月7日,云罡公司向蓝狐照明公司发出《灯光整改的通知》,载明主要内容:蓝狐照明公司安装的体验馆灯光存在安装墙面距离、各不相同、高低位置参差不齐、轨道安装不适合要求等问题,三楼灯光一直闪烁;云罡公司多次催促整改,蓝狐照明公司未按要求整改,现要求蓝狐照明公司于2018年11月10日前整改完成。 2018年11月19日,云罡公司向蓝狐照明公司发出《灯光拆除的通知》,以上述问题未能整改为由,提出对灯具全面拆除、重新安装的意见。 云罡公司已全部拆除蓝狐照明公司就案涉项目安装灯具。 以上事实,有《灯光工程合同》、《灯光整改的通知》、《灯光拆除的通知》等证据及当事人陈述在卷予以佐证
判决结果
四川蓝狐智慧照明工程有限公司和上海云罡同汇视觉艺术设计有限公司于2018年4月18日签订的《壹基金青少年与未来体验馆灯光工程合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解除; 上海云罡同汇视觉艺术设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四川蓝狐智慧照明工程有限公司赔偿相关损失13万元; 三、驳回四川蓝狐智慧照明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673元,减半收取计1836.5元,由四川蓝狐智慧照明工程有限公司承担500元,上海云罡同汇视觉艺术设计有限公司承担1336.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审判员徐建 二〇一九年七月十三日 书记员黄兴奎
判决日期
2019-1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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