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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桂泰地和投资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案号:(2019)桂执复106号         判决日期:2021-03-11         法院: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诉讼参与人信息
案件基本情况
南宁中院查明,该院审理(2018)桂01民初219号桂泰公司与仁德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桂泰公司向该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仁德公司名下价值2.7亿元财产或冻结等值的银行存款。2018年3月28日,南宁中院作出(2018)桂01民初219号民事裁定,冻结仁德公司名下2.7亿元银行存款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根据桂泰公司提供的财产信息,该院于2018年7月13日冻结仁德公司农信社桃源分社17×××01账户存款27000万元,已冻结344.57元;2018年7月11日冻结仁德公司农业银行来宾分行20×××34账户存款27000万元,已冻结69790.59元;2018年7月11日冻结仁德公司广西来宾桂中农村合作银行21×××18账户存款27000万元,已冻结61316.14元;2018年7月11日冻结仁德公司农业银行来宾城北支行20×××31账户存款27000万元,已冻结13351.91元;2018年7月10日冻结仁德公司农业银行来宾城中支行20×××04账户存款27000万元,已冻结2260033.36元;2018年7月10日冻结仁德公司广西来宾桂中农村合作银行维林支行21×××92账户存款27000万元,已冻结8960.54元;2018年7月11日冻结仁德公司建设银行来宾河西支行45×××99账户存款27000万元,已冻结201928.23元;2018年7月11日冻结仁德公司建设银行来宾河西支行45×××34账户存款27000万元,已冻结1395000.00元。2018年4月17日南宁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协助查封仁德公司名下南宁市青秀区教育路22号金凤凰·南湖御景1层02号商场不动产权;2018年4月26日南宁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协助查封仁德公司名下南宁市青秀区教育路22号金凤凰·南湖御景2层商场、4层商场共2处不动产权。2018年4月28日,广西区工商局协助冻结仁德公司持有的广西仁和桂泰投资有限公司396.9万元股权及收益。2018年8月6日,南宁中院向桂泰公司与仁德公司发出(2018)桂01执保107号《财产保全情况告知书》。2019年6月10日,仁德公司不服上述保全冻结行为,向南宁中院提出执行异议要求解除全部银行账户的冻结以及三处不动产的查封。2019年8月20日,仁德公司变更异议申请为要求解除上述查封的4个银行账户的冻结:1、农业银行来宾城北支行20×××31账户;2、农业银行来宾分行20×××34账户;3、建设银行来宾河西支行45×××34账户;4、广西来宾桂中农村合作银行营业部21×××18账户。 另查明,2017年11月16日,中联资产评估集团广西有限公司作出《广西桂泰地和投资有限公司拟收购股权涉及的广西仁和桂泰投资有限公司股权全部权益评估项目资产评估说明》,对广西仁和桂泰投资有限公司净资产(股东全部权益)账面价值46930.97万元,评估值61533.30万元。 又查明,2013年10月16日,仁德公司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桃源支行签订的6045501235130003DY《抵押合同》第十二条记载南宁市青秀区教育路22号金凤凰·南湖御景1层02号商场、2层商场的抵押财产价值分别为119256846元和134850303元。2013年12月18日,仁德公司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桃源支行签订的60455012352013019DY《抵押合同》第十二条记载南宁市青秀区教育路22号金凤凰·南湖御景4层商场的抵押财产价值83460469元。 南宁中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在人民法院对债务人财产采取保全查封措施,保障债权人债权实现的过程中,为避免损害债务人的合法权益,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的财产,应以其价额足以清偿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额及执行费用为限,不得明显超标的额查封、扣押、冻结。本案中,依桂泰公司的申请,该院作出(2018)桂01民初219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仁德公司名下2.7亿元银行存款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现法院查封、冻结仁德公司名下的南宁市青秀区教育路22号金凤凰·南湖御景1层02号商场、2层商场、4层商场不动产权以及其持有的广西仁和桂泰投资有限公司396.9万元股权及收益的评估价值已经超出桂泰公司申请保全金额,仁德公司申请解除对超标的额部分财产的冻结,依法应予支持。综上所述,该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的规定,作出28号裁定,解除对仁德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来宾城北支行20×××31账户、中国农业银行来宾分行20×××34账户、中国建设银行来宾河西支行45×××34账户、广西来宾桂中农村合作银行营业部21×××18账户的查封冻结。 桂泰公司申请复议称,南宁中院28号裁定认定超诉讼标的查封没有充分的证据。1.判断商场价值的依据不足。28号裁定以2013年被申请人与建设银行签订的《抵押合同》为认定商场的价值依据,认定被查封的商场价值达3亿元,属于证据使用不当。首先是《抵押合同》产生于2013年,即使当年评估真实,随着商场使用时间的推移,六年后其商业价值普遍往下降,这是客观事实;其次,随着城市建设东移南移,老城区教育路桃源路一带的商场已经不受市场追棒;再次,随着金融案件的喷井式的发生,大量商场都缺少交易热度,尤其是面积超大的商场更加难以销售,司法拍卖也时常出现流拍,债权人被迫抵债的现象时有发生。假如该商场被司法拍卖,若以3亿元为评估价,根据现行司法解释,以不低于七折起拍,经过两拍卖均流拍,最后抵债最高不超过1.68亿元,远远不及申请保全的标的额。因此,28号裁定以2013年的《抵押合同》价作为商场2019年的价值判断标准是错误的;2.股权价值认定没有合法依据。28号裁定以2017年中联资产评估集团广西有限公司作出的《广西桂泰地和投资有限公司拟收购股权涉及的广西仁和桂泰投资有限公司股权全部权益评估项目资产评估说明》作为判断被查封的股权价值之标准,也是错误的。该《评估说明》系被申请人单方委托评估公司作出,没有得到申请人的认可,并且该《评估说明》系评估公司于2017年作出,评估报告的有效期为一年,该报告于2018年已经失效。再者,该评估报告的对象为广西仁和桂泰投资有限公司股权全部权益,而非被申请人单方的权益,并且由于被申请人没有及时缴付注册资金,其股东权益必然因此受到不良影响,股东权益价值相对应会降低;3.南宁中院(2018)桂01民初219号民事裁定书项下冻结了被申请人8个银行账户,如果单纯考虑被申请人生产经营及正常使用银行账户,南宁中院在没有依据证明超标的查封的前提下,完全可以考虑解除其他4个存款相对小的账户,但28号裁定偏偏解除了4个存款金额大的账户,明显不当;4.(2018)桂01民初219号案件的诉讼标的包括借款本金及利息,其中从起诉日至被申请人还清债务之日止的利息由于被申请人还款时间不确定而无法计算,但申请人申请查封的标的额只能参照诉讼时可以计算出的诉讼标的额提起,事实上,该案件标的至今为止已经超过2.7亿元;5.如果因超标的查封造成被申请人的损失,申请人已经提供保全担保,完全可以赔偿被申请人的损失;相反,如果申请人的债权因法院解除查封(冻结)而无法足额实现,债权人的损失由法院赔偿,这对人民法院来说是不必要。综上所述,南宁中院28号裁定认定超标的查封,没有充分的事实依据。为保障申请人的债权得以实现,特申请撤销28号裁定。 仁德公司答辩称,1.商场评估价值337567698元已为被答辩人认可并利用,价值依据充足。2013年被答辩人母公司广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向银行贷款时,答辩人提供商场抵押担保,评估价值337567698元,被答辩人母公司以此评估价值通过银行抵押贷款审查并获得银行贷款。2.股权价值远超法院认定价值。2017年11月,被答辩人拟收购答辩人在广西仁和桂泰投资有限公司39.69%股权,委托中联评估集团进行评估,中联评估集团评估广西仁和桂泰投资有限公司净资产(股东全部权益)61533.30万元,按答辩人所占股权计算,答辩人享有股东权益24422.57万元。广西仁和桂泰投资有限公司的全部资产就是在南宁东盟经济开发区的土地,这几年南宁市土地价格暴涨是公认事实,当前广西仁和桂泰投资有限公司净资产的估值、答辩人享有的股东权益远高于中联评估集团2017年11月的估值,仅答辩人所享有的股东权益实际价值就超过6亿元。另外广西仁和桂泰投资有限公司的注册资金在公司成立时就已缴清,不知被答辩人何来没有及时缴清注册资金情况?3.即使按被答辩人的估值计算,当前查封答辩人资产价值也远超出被答辩人申请保全金额。即使按被答辩人认为商场价值只有1.68亿元,加上答辩人享有广西仁和桂泰投资有限公司最保守有股东权益24422.57万元,商场和股东权益两项资产加起来的价值也有4.12亿元,也超申请保全金额2.7亿元。4.查封答辩人全部银行账户,致使答辩人无法经营,严重违背法律和国家政策。除查封答辩人上述两项资产外,人民法院还查封了答辩人9个银行账户,严重超标的额查封,不仅违反有关“严禁超标的额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也违反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被保全人有多项财产可供保全的,在能够实现保全目的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应当选择对其生产经营活动影响较小的财产进行保全”的规定,也违反了最高人民法院“最大限度地减少司法活动对民营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不利影响”的精神。因严重超标的查封,致使答辩人生产经营难以为继,职工下岗,生活困难。综上所述,答辩人认为,28号执行裁定书裁决正确,被答辩人申请复议无理,为保障答辩人正常生产经营,职工生活正常,维护社会稳定,特请求维持原裁决,驳回复议申请。 综合双方意见,归纳本案焦点为南宁中院的保全是否存在超标的查封?
判决结果
一、撤销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桂01执异28号执行裁定; 二、本案发回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重新审查
合议庭
审判长张秀萍 审判员阮传华 审判员杨家杰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韩蓓 书记员梁芸瑕
判决日期
2021-0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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