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义马永安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永安建设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郑雪生及原审被告李俊锋建设施工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2012)金民二初字第225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永安建设公司委托代理人刘阳、王永波,郑雪生的委托代理人叶亚飞,李俊锋的委托代理人刘志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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