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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尔多斯市瑞德煤化有限责任公司与天津天筑天承建材销售有限公司、天津住总机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票据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19)津01民初5号         判决日期:2020-12-25         法院: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诉讼参与人信息
案件基本情况
瑞德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依法判令天筑天承公司、住总公司赔偿瑞德公司本金48220000元及自2013年12月5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分期计算的利息,暂计算至2017年4月5日金额为8711545.5元;二、本案诉讼费由二被告及第三人承担。 事实和理由:2013年12月4日上午,经卢卫民介绍,瑞德公司工作人员闫宇持8张10000000元总计为80000000元的承兑汇票到第三人民生银行天津分行进行贴现。在和平区民生银行天津分行票据中心,瑞德公司将80000000元票据背书转让给住总公司,住总公司的会计刘晨加盖公章后,再将该80000000元汇票背书转让给天筑天承公司,天筑天承公司的出纳刘尊彧以天筑天承公司名义与民生银行天津分行签署贴现协议,并将80000000元汇票交付民生银行天津分行客户经理苑航。 瑞德公司向天筑天承公司出具了收款委托书,要求天筑天承公司将收到的民生银行天津分行贴现款汇至瑞德公司指定账户。瑞德公司在交付票据后,一直在该行等待民生银行天津分行放款,但苑航明确告知当天不可能放款,随后瑞德公司及刘晨、刘尊彧离开民生银行天津分行。 2013年12月4日晚8时许,在瑞德公司不知情的情况下,民生银行天津分行将76890000元贴现款汇至天筑天承公司账户,同时苑航打电话通知刘尊彧,刘尊彧将该情况通知刘晨,刘晨再通知卢卫民。后天筑天承公司未按照瑞德公司指示将贴现款支付瑞德公司指定账户,而是根据卢卫民的指示将该76890000元中的48220000元直接汇入天津齐力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账户,用于归还卢卫民个人对天津市世露商贸有限公司的债务。 2013年12月5日,瑞德公司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对卢卫民以涉嫌诈骗罪为由展开侦查,但天筑天承公司汇入天津齐力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账户的48220000元却未能追回。2015年10月19日,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作出(2015)和刑初字第0114号刑事判决书:“一、判决卢卫民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万元;二、继续追缴被告人卢卫民所得赃款人民币四千八百二十二万元发还被害单位鄂尔多斯市瑞德煤化有限责任公司”。 二被告与卢卫民恶意串通,违反瑞德公司收款委托书指示,将属于瑞德公司的48220000元贴现款汇入卢卫民指定账户,给瑞德公司造成48220000元经济损失,二被告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并应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瑞德公司自2013年12月5日起至实际支付日止的利息损失。 天筑天承公司辩称,请求驳回瑞德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一、瑞德公司是案涉银行承兑汇票出票人,收款人为包头市方泰煤炭运销有限责任公司,该汇票几次背书转让后瑞德公司并非最后持票人,不享有票据权利,其没有提起本案诉讼的诉权。瑞德公司没有提交证据证明其为合法持票人及天筑天承公司、住总公司存在过错的证据,其诉讼请求应予以驳回;二、天筑天承公司、住总公司不应承担责任。票据损害责任纠纷是指票据当事人或者金融机构工作人员因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的规定从事票据行为或者其他票据有关的行为,给票据当事人或者其他人造成损失而引起的纠纷。瑞德公司没有证据能够证实天筑天承公司、住总公司及第三人民生银行天津分行在背书及贴现中违反票据法规定。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2015)和刑初字第0114号刑事判决书已经认定:“被告卢卫民在天津市和平区中国民生银行天津分行内,以低于银行实际贴现率的报价并承诺能及时放款的方式骗取被害人鄂尔多斯市瑞德煤化有限责任公司的信任,在天津住总机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及天津天筑天承建材销售有限公司不知情的情况下通过二公司的工作人员将被害单位持有的8000万元承兑汇票在中国民生银行天津分行办理了商业汇票贴现”。由于刘晨、刘尊彧等人偷盖印章办理贴现手续,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的规定:“行为人盗窃、盗用单位的公章、业务介绍信、盖有公章的空白合同,或者私刻单位的公章签订经济合同,骗取财务归个人占有、使用、处分或者进行其他犯罪活动构成犯罪的,单位对行为人该犯罪行为所造成的经济损失不承担民事责任”。故住总公司、天筑天承公司不应承担本案责任。且上述刑事判决确认了卢卫民的刑事责任,并认定瑞德公司为被害人,在票据贴现过程中,没有证据证明刘晨、刘尊彧与卢卫民恶意串通,瑞德公司要求住总公司、天筑天承公司承担责任没有依据;三、瑞德公司与天筑天承公司、住总公司之间不存在委托关系,瑞德公司虽称其向天筑天承公司出具了收款委托书,但没有相关证据证实;四、本案损失是卢卫民诈骗行为所致,且瑞德公司通过违规的方式寻求贴现存在过错,瑞德公司的损失与天筑天承公司、住总公司无关,该损失应由卢卫民承担。 住总公司辩称,答辩意见同天筑天承公司。 民生银行天津分行述称,民生银行天津分行按照程序办理了票据贴现业务,原被告之间的纠纷与民生银行天津分行无关。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13年12月2日,瑞德公司作为出票人出具包头市方泰煤炭运销有限责任公司作为收款人的金额为10000000元的银行承兑汇票8张,汇票到期日为2014年6月2日。该汇票背书给住总公司,住总公司又背书给天筑天承公司。 2013年12月4日,天筑天承公司与民生银行天津分行签订《商业汇票贴现协议》,约定天筑天承公司向民生银行天津分行申请贴现业务,金额为人民币80000000元。2013年12月4日,民生银行天津分行向天筑天承公司支付贴现款76892444.48元。 (2015)和刑初字第0114号刑事判决书认定事实:2013年12月4日,卢卫民在天津市和平区中国民生银行天津分行内,以低于银行实际贴现率的报价并承诺能及时放款的方式骗取被害单位瑞德公司的信任,在天筑天承公司及住总公司不知情的情况下通过二公司工作人员将被害单位持有的80000000元银行承兑汇票在民生银行天津分行办理了商业汇票贴现。汇票贴现款项到账后,卢卫民在未告知被害单位的情况下,将其中48220000元转入他人账户用于归还欠款,后卢卫民潜逃。经被害单位报案,公安机关于2014年1月10日将卢卫民抓获归案。判决结果为:“一、被告人卢卫民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万元;二、继续追缴被告卢卫民所得赃款人民币四千八百二十二万元发还被害单位鄂尔多斯市瑞德煤化有限责任公司”
判决结果
驳回原告鄂尔多斯市瑞德煤化有限责任公司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326458元,由原告鄂尔多斯市瑞德煤化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审判长张吉堂 审判员刘芳 人民陪审员赵淑芳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孔娇阳 书记员陈晓娜
判决日期
2020-1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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