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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国顺、董志伟等与河南同济路桥工程技术有限公司等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20)豫0527民初2480号         判决日期:2020-12-30         法院:河南省内黄县人民法院
诉讼参与人信息
案件基本情况
原告高国顺、董志伟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工程款117?789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4年原告带领工人给被告承包的亳城乡岸上村、王告村街道和乡村道路建设工程施工,约定岸上村每平方米8元计算工资,王告村每平方米7.5元计算工资,施工完毕后,被告支付了部分工资,下欠工资117?789元至今未付。 被告张玉杰辩称,本案工程发生在2014年,已经超过诉讼时效,并且当时约定的是每平方米4元不是8元,原告起诉的工程款数额过高,且在这期间,原告并未向被告催要工程款,原告所施工的岸上村工程存在严重的质量问题,导致发包方一直没有结算工程尾款。 被告张俊锋辩称,张俊锋并非本案的适格被告,原告主张的工程欠款张俊锋不清楚,也没有参与承包,应当驳回对张俊锋的诉请。 被告河南同济路桥工程技术有限公司辩称,我方与原告方不存在劳务关系,原告方应说明我公司应当承担的具体数额。同济公司承包的是王告村的项目,且工程款已经支付完毕,将我公司列为被告不适格,应当驳回原告对我公司的诉请。 被告隆飞路桥公司辩称,对原告诉请不知情,我公司与原告之间无合同关系,本案系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不能突破合同的相对性,我公司不应当承担责任,即便本案认定为建筑工程合同纠纷,本案也不能适用建设工程代位权,并且我公司的工程款已经全部支付给刘亚冰、刘金河,不存在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情况。 本案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4年,被告张玉杰借用同济路桥公司及隆飞路桥公司的资质承包了内黄县亳城乡王告村及岸上村街道建设工程,岸上村工程总量为17825平方,王告村的工程总量为11173平方,施工结束后,发包方内黄县扶贫开发办公司将工程款转到同济路桥公司及隆飞路桥公司,被告张玉杰从二公司领取了工程款,并向原告支付了105?000元劳动报酬。剩余的劳动报酬至今未付,后经原告催要,被告张玉杰拒不支付剩余工资款。也不向原告出具任何欠款手续。 对于双方有争议的事实:1.本案是否已经超过诉讼时效。被告张玉杰辩称已经超过诉讼时效,根据原告提供的录音显示,原告多次找被告进行催要,并且被告认可在2017年向原告进行还款,应当认定本案并未超过诉讼时效;2.本案的工程量及未支付的工程价款是多少。根据本院依法调取的招标文书,岸上村工程总量为17825平方,王告村为11173平方,与原告递交的自己的工程量为17374平方和11173平方基本相吻合,被告张玉杰、隆飞路桥公司、同济路桥公司对具体施工量未能提出其他发生变动的证据,应当按照原告实际施工量认定岸上村为17374平方和王告村11173平方;对于工程价款的问题,原告称每平方米的价款为7.5元及8元,被告张玉杰辩称为每平方4元,被告的辩称与其在录音中的陈述相互矛盾,结合原、被告之间的录音中显示,被告认为未支付的工程款应当为70?000-80?000元,原告也未能提供其他确凿证据支持其诉讼主张,根据本院依法在安阳市住建局定额站调取的人工费指导标准,15cm厚度每平方人工费为9.8585元,18cm厚度人工费为10.9177元,参照与被告张玉杰及同济路桥公司及隆飞路桥公司的报价预算,结合证人证言、路某、工具等其他外在因素,本院酌定本案每平方价款为6.5元,工程款共计为185?555.5元,减去已经支付105?000元,尚欠原告工资款为80?555.5元;3.被告隆飞路桥公司与同济路桥公司是否应当承担责任。被告隆飞路桥公司、同济路桥公司将工程交给不具备建筑资质的张玉杰进行施工,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当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已经支付了105?000元债务,未能说明具体支付的工程项目,鉴于两个工程项目均为到期债务,应当认定为按比例支付,剩余的80?555.5元债务也应当按照比例予以偿还,根据两个工程的工程量比例为61/39,岸上工程应支付的剩余工资比例应当为49?138.86元,王告村的剩余工资为31?416.64元,被告隆飞路桥公司应当对本案的49?138.86元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同济路桥公司应当对31?416.64元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判决结果
一、被告张玉杰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高国顺、董志伟支付工资款80?555.5元; 二、被告河南隆飞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项债务中的49?138.86元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被告河南同济路桥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项债务中的31?416.64元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驳回原告高国顺、董志伟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656元,由被告张玉杰承担907元,由原告高国顺、董志伟负担1?749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审判长牛砚洲 审判员朱艳钊 审判员张永杰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日 书记员白瑞丹
判决日期
2020-12-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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