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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远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兰州大志天成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18)甘0102民初9157号         判决日期:2019-06-13         法院: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情况
原告甘肃远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解除原告与被告签订的《企业资质申报代理合同书》;2、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返还合同费用524000元,支付违约金40350元,并赔偿给原告造成的损失50000元(合计:614350元);3、本案一切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及理由:原、被告于2014年10月29日签订《企业资质申报代理合同书》,约定由被告为原告代理申报“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升二级资质、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资质、土石方工程专业承包三级资质”,代理申报事务期限为180天。随后,原告按合同约定向被告支付合同费用共计524000元整,但被告却未按期完成代理申报工作,在原告的多次催促下,被告仅为原告代理申报完成了《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资质》。被告的行为已严重违反了双方签订的《企业资质申报代理合同书》的约定,且给原告造成了严重的经济损失,遂原告诉至本院。 被告兰州大志天成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辩称,第一,原告委托被告申报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升二级资质、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资质、土石方工程专业承包三级资质过程中,不存在合同法第九十四规定的情形,故被告不同意解除双方签订的《企业资质申报代理合同书》。第二、被告确已经履行了合同。首先,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资质,该委托事项被告已经完成,原告也已经认可;其次,土石方工程专业承包三级资质因2014年11月6日住建部印发《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建市[2014]159号通知)取消办理;再者,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升二级资质,因原告提供的企业工程业绩不符合资质申报要求导致代理申报无果,合同约定若因原告资料提交欠缺导致无法完成代理事项的,责任由原告承担,因此此项代理事项未完成,责任由原告方自负。第三,原告起诉既要求了违约金,又要求了赔偿经济损失,两者不能并行主张,且被告不存在违约情形,也不应承担支付赔偿经济损失的责任。 被告(反诉原告)兰州大志天成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向本院提起反诉:1、请求依法判令被反诉人开具解聘证明并转出反诉人注册在其公司名下的二级建造师魏进蓉、张丹、周辉三人,并返还上述三人的二级建造师注册证书;2、依法判令被反诉人赔偿反诉人经济损失57520元;3、反诉诉讼费用由被反诉人承担。事实与理由:反诉人与被反诉人于2014年10月29日签订了《企业资质申报代理合同书》,合同约定被反诉人委托反诉人代理申报“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升二级资质、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资质、土石方工程专业承包三级资质”。其中“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资质”早已办理完结,并被被反诉人领走使用。但反诉人在办理“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资质”时,被反诉人所提供二级建造师人数不符合住建部规定的资质申报标准人数,故被反诉人委托反诉人聘用三名市政专业二级建造师用于“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资质”申报,反诉人受被反诉人委托将市政专业二级建造师魏进蓉、张丹、周辉三人注册至被反诉人名下。现资质早已办理完结,故被反诉人请求法院判令被反诉人配合反诉人转出上述三人,并返还上述三人注册证书。反诉人在办理被反诉人所托“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升二级资质”过程中,因被反诉人未能按照合同约定提供合适的企业代表业绩,故导致其所托资质不符合住建部规定的资质申报标准,以至于无法通过兰州市建设厅的审核,根据双方合同约定,反诉人特向本院提起反诉。 原告(反诉被告)甘肃远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对反诉辩称:1、反诉人的第一项反诉请求与本案无关;2、本案中被反诉人无任何违约行为,故不存在给反诉人赔偿的情形;3、本案是由于反诉人的违约行为造成,故被反诉人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原告(反诉被告):甘肃远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交了如下证据:1、企业资质申报代理合同书;2、收据及付款凭证;3、项目承包协议。被告(反诉原告)兰州大志天成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交了如下证据:1、企业资质申报代理合同书;2、法院调取的企业业绩资料;3、回复函;4、官网公示结果、收条;5、二级建造师注册结果官网公示信息、张丹、魏进蓉注册证书、甘肃省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查询的甘肃远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二级建造师注册信息。上述证据已经开庭质证和本院的审查,来源合法,证据间能相互链接印证、且与案件事实存在关联性,对其相应证明力,本院予以认定。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4年10月29日,原告(甲方)与被告(乙方)签订项目名称为房屋建筑施工总承包三级升二级资质、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资质、土石方工程专业承包三级资质的《企业资质申报代理合同书》一份。合同约定代理事项为被告代理原告申报“房屋建筑施工总承包三级升二级资质、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资质、土石方工程专业承包三级资质”,并聘用资质申报所需的有关专业技术人员。代理费用为人才费477000元,报批审核费用总额费用330000元,合计807000元。合同还约定甲方应根据申报过程中的资质达标要求积极配合乙方提供资质申报所需的一切相关资料,并保证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明确代理申报项目的具体要求。若因甲方资料提交欠缺及或申报要求不明确造成代理事项无法完成或无法如期完成,责任由甲方承担。乙方有权就因此产生的费用及遭受损失向甲方全额追偿。若因政策变更、调整等原因(乙方需提供相关部门文件证明)需要甲方提交补充资料的或增加人员、行情变化导致费用增加,甲方须在接到乙方书面通知后及时增付费用,代理服务时间顺延。甲方已经知悉存在因政策变更、调整等导致增加人员费用的可能,如因政策变更、调整,甲方决定中止合同的,甲方已支付的报批审核费用不予退还;已支付的人才费用如按次使用的证书费用不予退还;按年级年以上支付的证书费用甲方承担实际使用时间的费用,不足一月按足月算,乙方退还剩余相关费用。合同中对代理费用的支付方式也已作出明确约定。甲方不能或无法提供的资料或文件,符合法律规定的前提下,乙方按申报要求完善,产生费用的,由甲方承担。乙方应对甲方提供的资料进行审核,根据甲方提供资料的实际情况进行评估,若因乙方对甲方提供资料评估失误而造成代理事项无法完成或延期,责任由乙方承担。同时合同约定乙方完成甲方委托代理申报事务的预计期限为180工作日。如因不可抗力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政策、人员调整等原因,本合同代理事务可以相应顺延。甲方委托乙方代理申报事务按规定在相应的行政机关审批终结时,即视为该项代理事务全面完成。因乙方原因(政策调整、变化等乙方不可抗力原因),甲方申报资质未获得审批通过,经双方协商可以同意中止申报。乙方无条件退回已收的甲方支付的报批审核费用,并承担报批审核费用总经额5%的违约金。合同签订后,原告于2014年4月10日向被告付款4000元,2014年10月13日原告向被告付款18000元,10月24日原告付款2000元,10月30日付款150000元。2017年8月16日,原告收到被告公司申办的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资质原件及3本二建注册证原件(魏进蓉、周辉、张丹),75本技工证原件,并向被告出具收条。房屋建筑施工总承包三级升二级资质及土石方工程专业承包三级资质代理事项未完成,遂酿成本案纠纷
判决结果
一、解除原告(反诉被告)甘肃远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兰州大志天成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签订的《企业资质申报代理合同书》,同时被告(反诉原告)兰州大志天成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向原告(反诉被告)甘肃远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返还合同费用120500元; 二、驳回原告(反诉被告)甘肃远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三、驳回被告(反诉原告)兰州大志天成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的反诉请求。 本诉案件受理费9944元,由被告(反诉原告)负担1905元,剩余8039元由原告(反诉被告)甘肃远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自行负担;反诉受理费619元,由被告(反诉原告)兰州大志天成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自行负担。 以上由兰州大志天成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负担的款项共计122405元,该款项由兰州大志天成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甘肃远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上诉期满七日内未缴纳的,按照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在本判决生效后,如未按判决书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限的债务利息
合议庭
审判长王娟娟 人民陪审员廖艳鸿 人民陪审员田园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三日 书记员刘家宁
判决日期
2019-06-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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