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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四建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合肥美智德物资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20)皖0111民初19225号         判决日期:2021-09-30         法院: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诉讼参与人信息
案件基本情况
原告安徽四建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的诉讼请求为:1、判令确认解除2019年12月9日钢材买卖合同;2、判令被告立即返还钢材款878072.32元,赔偿资金占用费损失32927.71元(自2019年12月9日计算至2020年9月9日止),合计910999.32元;期后资金占用利息以878072.32元为基数,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2019年12月9日原告向被告采购钢材,于当日向其转账100万元,在原告转账后,被告未按照双方的约定向原告供货。在被告未能按照约定向原告供货后,原告多次要求被告返还货款,解除2019年12月9日钢材买卖合同。2020年2月28日、2020年7月29日双方进行对账,确认截止2019年12月被告尚欠原告款项878072.32元,尚欠原告发票4761050.63元。在双方形成对账确认后,被告仍未双方确认的金额向原告返还款项。经多次索要未果,特具状提起诉讼,请依法判决。 被告合肥美智德物资有限责任公司辩称:原告转账100万元属实,但不存在口头上的钢材买卖合同。也没有约定资金占用费以及利息,也没有约定什么时间交货,只是按需交货。差货款878072.32元属实。尚欠原告发票4761050.63元,不是法院处理范围。 经审理查明:自2017年开始,原、被告双方存在钢材买卖合同关系。2019年12月9日,原、被告达成口头协议,为六安万创东方樾项目,原告向被告采购钢材,原告于当日向其转账100万元。在原告转账后,被告未按照双方的约定向原告供货,仅供应了一小部分钢材。在被告未能按照约定向原告供货后,原告多次要求被告返还货款,2020年2月28日、2020年7月29日双方进行对账,确认截止2019年12月被告尚欠原告款项878072.32元。 以上事实,有原、被告的陈述,原告提供的转账凭证、微信记录、证据名称:对账函(两份)等证据在卷佐证
判决结果
一、解除原、被告双方于2019年12月9日达成的口头钢材买卖合同关系; 二、被告合肥美智德物资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安徽四建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货款878072.32元,并支付逾期付款利息损失(以878072.32元为基数,从2019年12月9日起至款清时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455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11455元由被告合肥美智德物资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审判员孙永祥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五日 书记员王章
判决日期
2021-09-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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