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在办理安徽四建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与上海阳森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财产保全一案中,于2021年9月18日作出的(2021)陕0928民初109-1号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在执行中,已按裁定书第一项依法解除了对安徽四建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合肥市望江路支行账号913XXXXXXXXXXXXXXX上3104817.00元存款的冻结。裁定书第二项所列被执行人为上海阳森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不能对申请执行人安徽四建控股集团有限公司采取账户冻结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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