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查企业 / 宁夏英利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 张涛与宁夏英利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时玉峰等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张涛与宁夏英利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时玉峰等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20)宁0106民初6726号         判决日期:2020-12-09         法院: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
诉讼参与人信息
案件基本情况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四被告支付原告挖掘机租赁费2575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7年6月29日,被告英利达公司中标承包了宁夏超高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位于银川市金凤区上海西路南侧,国网宁夏电力公司员工周转房室外配套工程(二)标段劳务分包工程。被告杨平、时玉峰(二被告系合伙关系)租赁原告的挖机在该工地上干活。2018年8月28日,工程结束后,被告吴进利(工地负责人)给原告出具了《收据》一份,明确了被告租赁原告挖机干活的时间及欠付的租赁费25750元。现经原告多次催要未果,故诉至法院。 被告英利达公司辩称,本案合同主体系原告与杨平、时玉峰、吴进利,英利达公司并非合同主体,对前述主体存在的合同关系并不知情,英利达公司与前述主体之间的纠纷无关,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英利达公司不应对原告的诉请承担连带责任。 被告时玉峰辩称,从头到尾我们是给英利达公司干活的,现在已经两年了我们没有收到一分钱工程款,针对工程我投资了几十万,杨某从我手上拿走171800元,杨平从我手里拿走4、5万,我也不知道什么时候拿到这些钱,我们是最大的受害者,承担责任的应该是英利达公司、电力公司、杨新红和杨平。 被告吴进利未到庭应诉,但向法庭提交书面答辩意见称原告在超高压工地干活属实,因上面、杨平及时玉峰闹矛盾不给出具证明导致原告拿不到钱,所有人员均可佐证。 被告杨平未到庭应诉,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及证据。 原告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质证。对原告提交的收据、(2019)宁0106民初13118号民事判决书复印件真实,本院予以采信。四被告均未向法庭提交证据。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被告英利达公司从案外人宁夏某有限公司处承包了位于银川市金凤区上海西路南侧、国网宁夏电力公司员工周转房室外配套工程(二)标段劳务分包工程。后其将该工程转包给被告杨某,杨某又将上述工程转包给被告杨平及时玉峰合伙施工,被告吴进利系涉案工地负责人员。2018年7月至8月,原告向工地提供挖机租赁服务,2018年8月28日,被告吴进利向其出具《收据》一张,载明电力公司足球场挖机费用7月28日至8月28日162.5小时每小时220元,共计35750元。2018年7月20日,被告时玉峰向原告支付上述租赁费1万元。下欠25750元至今未付,故原告诉至本院。 另查明,2019年10月21日,时玉峰针对涉案工程款支付事宜将英利达公司、宁夏某有限公司、杨平、杨某诉至本院,要求四被告偿还工程劳务欠款482355.26元,后增加劳务费用9429元,城市垃圾处理费8000元;判令宁夏某有限公司返还违规扣取10%的保修费用67818元等;本院于2020年6月15日作出(2019)宁0106民初1311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杨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工程款485355.26元;英利达公司对上述款项在394617.36元范围内承担付款责任;宁夏某有限公司第一判项在33909元范围内承担付款责任;驳回时玉峰的其他诉讼请求。该案宣判后,时玉峰及英力达公司均提起上诉,截至目前,本案尚在二审期间
判决结果
一、被告杨平、时玉峰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张涛支付租赁费25750元; 二、驳回原告张涛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22元,由被告杨平、时玉峰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审判员雅娟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王婷
判决日期
2020-12-09

版权所有 江苏叁点壹肆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POWERED BY SanDianYiSi <!–TECH–>

反馈

客服

APP

查项目

查企业

订阅

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