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宁夏英利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冶贵祥、腊龙、白仕培、季学荣、侯吉伟、原审被告宁夏申银特钢股份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惠农区人民法院(2020)宁0205民初9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宁夏英利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冶贵祥、腊龙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2020)宁02民终774号
判决日期:2020-12-08
法院: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诉讼参与人信息
案件基本情况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宁夏英利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诉争各方已经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20年11月18日自愿申请撤回上诉
判决结果
准许上诉人宁夏英利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4415元,减半收取2207.5元,由上诉人宁夏英利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合议庭
审判长李学军
审判员闫莉
审判员孙翔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刘晓萍
判决日期
2020-12-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