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宁夏英利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张岩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宁0104民初957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确定被执行人张岩东向宁夏英利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偿还借款30万元,并按年利率6%支付借款30万元自2019年6月14日起至判决确定的还款之日止的逾期利息(尚未计算),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尚未计算),承担案件受理费及公告费6021元。缴纳执行费4648元。申请执行人宁夏英利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0年1月20日立案执行
宁夏英利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张岩东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号:(2020)宁0104执1021号之一
判决日期:2020-09-21
法院: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诉讼参与人信息
案件基本情况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已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廉政监督卡等相关法律文书。同时,本院通过执行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房产、车辆、证券、不动产等财产信息。经本院查询,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有银行账户开户信息,我院已于2020年3月4日冻结,期限为一年,请于到期前二十日书面向我院申请续查封;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有宁A×××××车辆,我院已于2020年3月25日查封该车辆,现该车辆下落不明,无法处置,车辆查封期限为两年,请于到期前二十日书面向我院申请续查封;查明被执行人无房产登记信息。现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故本院将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可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我院已将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本案执行费4648元未缴纳
判决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议庭
审判长弥天亮
审判员蔡涛
审判员王坤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耿明明
书记员陶波
判决日期
2020-09-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