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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某与宁夏英利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宁夏超高压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2019)宁01民终3764号         判决日期:2019-11-22         法院: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情况
原审认为,在诉讼中,原告提交了原告与案外人杨某1签订的《合作协议》,该协议约定:约定案外人杨某2利润的65%,原告占35%;诉讼中原告又陈述涉案工程被告英利达公司承包给杨新红,杨新红承包给杨某1、杨某1承包给时某,但未提交相应证据证实;经法庭询问后原告又陈述不追加杨某1、杨新红为本案当事人;综上,原告即使享有工程款的请求权,也应以原告与案外人杨某1合伙名义共同起诉,故原告以其个人起诉主体不适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项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的规定,裁定:驳回原告时某的起诉。 上诉人时某的上诉请求:1.依法撤销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2019)宁0106民初771号之一民事裁定书,依法改判或发回重审;2.请求法院依法判令二被上诉人偿还上诉人工程劳务欠款499784.26元;3.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上诉人宁夏超高压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按照国家相关法规返还违规所扣的10%质量保修费用67818元;4.诉讼费用由二被上诉人承担。事实与理由:上诉人实际施工了国网宁夏电力公司员工周转房室外配套工程(二)标段劳务分包工程,是涉案工程的实际施工人,上诉人与二被上诉人的该项工程签证单及代缴税款和办理各项相关手续的材料中,都充分证明了这个客观事实,一审法院未查清以上事实,裁定驳回起诉,属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请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查清事实,支持上诉人的诉求或依法发回重审
判决结果
一、撤销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2019)宁0106民初771号之一民事裁定; 二、本案指令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合议庭
审判长刘永杰 审判员邵敏 审判员刘泽民 二〇一九年十月八日 法官助理彭云 书记员梁新越
判决日期
2019-1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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