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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杨忠进与被告袁永德、西安汇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20)川1302民初3803号         判决日期:2020-11-12         法院: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
诉讼参与人信息
案件基本情况
原告杨忠进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西安汇龙公司、袁永德共同向原告支付工程款614800元及利息(以614800元为本金从2019年1月30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至还清款项之日);2.被告联通南充分公司在欠付西安汇龙公司工程款的范围内承担连带给付责任;3.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2年联通南充分公司招标工程“2012年中国联通四川W×××××配套传输网新建工程”,西安汇龙公司中标施工该项目。被告袁永德为西安汇龙公司的工作人员,西安汇龙公司任命其为案涉南充工程项目的负责代理人,并授权其全权处理项目相关事宜,该项目由袁永德负责实际施工。袁永德将该项目中的线路架设安装等工程分包给杨忠进施工。该工程已于2016年上半年竣工,并经验收合格已交付使用。2019年1月30日经双方结算,袁永德应向杨忠进支付工程款654800元,袁永德向杨忠进出具了欠条一张。2019年2月3日,袁永德向杨忠进支付工程款40000元,尚欠工程款614800元。后经杨忠进多次催收,西安汇龙公司及袁永德均以各种理由拒绝支付剩余工程款。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杨忠进遂起诉提出前述诉讼请求。 被告袁永德辩称,案涉工程是由西安汇龙公司分包给原告的,其是西安汇龙公司的员工,西安汇龙公司应当向原告给付工程款。对结算后出具欠条的工程款无异议,出具欠条是个人行为,愿意承担给付义务。联通南充分公司应向西安汇龙公司给付的工程款没有付完,也有责任向原告付款。 被告西安汇龙公司辩称,袁永德并非西安汇龙公司的工作人员,其与西安汇龙公司系分包合同关系,西安汇龙公司已向袁永德超额支付了工程款。原告并未与西安汇龙公司建立合同关系,其系与袁永德建立的劳务分包合同关系,应当由袁永德向原告支付工程款,西安汇龙公司不应当承担向原告给付工程款的义务。因此请求驳回原告对西安汇龙公司的诉讼请求。 被告联通南充分公司辩称,原告是否是实际施工人由法院认定。联通南充分公司已经向西安汇龙公司支付工程款14139981.73元,尚欠工程款1316188.58元。2012年的工程款已经付清,2014年至2017年的工程款未付清。联通南充分公司是否承担责任由法院确认。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本院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 2012年至2017年期间,被告联通南充分公司将“联通四川无线网络覆盖传输工程”承包给被告西安汇龙公司负责施工。2014年11月1日、2015年12月24日,被告西安汇龙公司与被告袁永德签订《工程技术合作协议》《2014年四川南充联通项目补充协议》《工程技术合作框架协议》,之后陆续签订《采购订单》作为上述协议的补充协议。通过上述协议,被告西安汇龙公司将其承包的“联通四川无线网络覆盖传输工程”分包给被告袁永德负责施工,由袁永德自负盈亏。从2014年起至2017年,被告袁永德将其承包的工程中的放光缆工作交由原告杨忠进负责施工,双方未签订书面合同,具体点位由被告袁永德负责安排。2019年1月30日,原告杨忠进与被告袁永德对2014年至2016年间施工的内容进行结算,确定欠付工程款为654800元。被告袁永德向原告杨忠进出具欠条一张,对前述工程款予以确认,但未明确付款时间。2019年2月3日被告袁永德向原告杨忠进给付工程款40000元,下欠工程款614800元至今未付。 另查明,被告西安汇龙公司在收到联通南充分公司的工程款后,从2012年起按双方的协议约定陆续向被告袁永德支付了工程款。被告联通南充分公司认可案涉工程已经竣工验收合格并交付使用,已向西安汇龙公司支付工程款14139981.73元,尚欠1316188.58元。被告西安汇龙公司称联通南充分公司已付款12588529.36元,尚欠2116336.8元。被告联通南充分公司与西安汇龙公司尚未最终结算。原、被告均当庭表示无法确定联通南充分公司就原告施工的范围未付工程款的具体数额。原告杨忠进为证明袁永德系西安汇龙公司的工作人员,提供了西安汇龙公司缴纳社保清单和项目负责人授权委托书。袁永德和西安汇龙公司均认可2017年在西安汇龙公司参加了社会保险的事实。项目负责人授权委托书的委托时间为2017年2月4日,被告联通南充分公司认可该委托书的真实性
判决结果
一、被告袁永德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杨忠进给付工程款614800元及利息(利息的计算方式为:以614800元为基数,从2019年1月30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从2019年8月20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若未按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给付本金,上述利息计算至本金付清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杨忠进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948元,由被告袁永德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审判长段萍 人民陪审员张桦 人民陪审员赵小彦 二〇二〇年七月三十日 书记员王鸿
判决日期
2020-1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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