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庐江县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庐江县罗埠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安徽省皖江钢构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20)皖0124民初5350号         判决日期:2020-11-24         法院:安徽省庐江县人民法院
诉讼参与人信息
案件基本情况
庐江县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罗埠建安公司立即支付原告欠款6450788.12元及利息74184.06元(按月利率15%标准,自2020年8月4日起暂计算至2020年8月26日),此后利息按月利率15%标准计算至欠款实际偿还之日止;2、如罗埠建安公司不能按期付款,原告有权要求以抵押物属于罗埠建安公司所有的位于庐江县庐城镇文明北路41号1幢共2051.67m房屋、340.55m土地使用权【房地权证庐字第××号、庐国用(2010)第1555号】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上述抵押物所得的价款优先偿还原告债务;3、判令皖江钢构公司、钱良满、佘发芝对罗埠建安公司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4、本案诉讼费由罗埠建安公司、皖江钢构公司、钱良满、佘发芝承担。事实与理由:2019年7月17日,罗埠建安公司与原告签订《委托保证合同》,约定由原告为罗埠建安公司向安徽庐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城关支行(以下简称“庐江农商行城关支行”)借款800万元本息的80%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双方还就代偿款利息以及诉讼费、律师费等实现债权的费用等作了约定。同日,原告与罗埠建安公司签订《抵押反担保合同》一份,约定由罗埠建安公司以其所有的位于庐江县庐城镇文明北路41号1幢2051.67m房屋、340.55m土地使用权向原告提供抵押反担保,并办理了抵押登记。2019年7月17日,原告与皖江钢构公司及钱良满、佘发芝分别签订《不可撤销公司连带责任信用反担保合同》、《不可撤销个人连带责任信用反担保合同》各一份,约定由皖江钢构公司、钱良满、佘发芝为罗埠建安公司的债务向原告提供反担保,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保证范围为原告代偿的全部款项和代偿之日起代偿款项按月利率15‰计算的利息以及诉讼费、律师费等实现债权的一切费用,保证期限至全部款项由借款人或者保证人清偿时止。同日,罗埠建安公司与庐江农商行签订《流动资金借款合同》一份,约定罗埠建安公司向庐江农商行借款800万元,借款期限自2019年7月17日至2020年7月17日,年利率为6.09%。同日,原告和庐江农商行签订《保证合同》一份,约定由原告为罗埠建安公司上述800万元借款本息提供80%比例的连带责任保证。2019年7月18日,庐江农商行城关分行向罗埠建安公司发放贷款800万元。该贷款到期后,罗埠建安公司因未能按约归还借款本息,庐江农商行于2020年8月4日从原告设立的担保资金账户扣划6450788.12元用于偿还罗埠建安公司所欠借款本息。 罗埠建安公司、皖江钢构公司共同辩称:1、对原告诉称的借款、担保及已代偿借款本息事实无异议;2、对原告诉称的罗埠建安公司与原告签订《委托保证合同》、《抵押反担保合同》及皖江钢构公司与原告签订的《不可撤销公司连带责任信用反担保合同》的真实性无异议,但对该三份合同约定的代偿款利率15‰有异议,原告作为政府投资的担保公司,不应以盈利为目的,故这三份合同约定的利率无效。原告应以实际垫付款的资金占用成本计算利息,现同意按银行公布的市场基准利率为标准计息,但罗埠建安公司已支付给原告的96000元担保费用应冲抵利息;3、罗埠建安公司自2019年7月份起经营即陷入困境,资金链断裂,希望原告根据国家对中小企业的优惠政策,给予最大限度的惠顾。 庐江县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围绕其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流动资金借款合同》、《保证合同》、《委托保证合同》、《抵押反担保合同》、《不可撤销公司连带责任信用反担保合同》、《不可撤销个人连带责任信用反担保合同》、产权证、不动产登记证明、《贷款发放凭证》、《代偿通知》、《还款凭证》各一份,用于证明原告基于上述合同约定已为罗埠建安公司代偿债务6450788.12元的事实。 罗埠建安公司、皖江钢构公司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均不持异议。 钱良满、佘发芝对上述证据未予质证。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所提交的上述证据,其来源合法、真实,与本案具有关联性,本院对其证明效力予以确认。 根据当事人的当庭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19年7月17日,罗埠建安公司与庐江农商行签订《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合同约定,罗埠建安公司向庐江农商行借款800万元,借款期限自2019年7月17日至2020年7月17日,借款年利率为6.09%。同日,罗埠建安公司与原告签订《委托保证合同》,约定:原告为罗埠建安公司上述借款本息的80%向庐江农商行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月担保费率为1‰,具体数额为96000元;原告按约定履行了保证义务代罗埠建安公司清偿债务后,即取代债权人的地位,有权要求罗埠建安公司归还原告垫付的全部款项和代偿之日起按每月15‰的利率标准计算的利息、违约金以及原告的其他费用损失等。当日,罗埠建安公司与原告还签订《抵押反担保合同》一份,合同约定,罗埠建安公司以其所有的位于庐江县庐城镇文明北路41号1幢2051.67m房屋及其享有的340.55m土地使用权【房地权证庐字第××号、庐国用(2010)第1555号】向原告提供抵押反担保。上述抵押物已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2019年7月17日,皖江钢构公司及钱良满、佘发芝分别与原告签订《不可撤销公司连带责任信用反担保合同》、《不可撤销个人连带责任信用反担保合同》各一份,合同中约定:皖江钢构公司及钱良满、佘发芝为罗埠建安公司上述债务向原告提供信用反担保,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保证范围为委托保证合同中约定的原告为罗埠建安公司代位清偿的全部款项以及代偿款项自垫付之日起按每月15‰的利率标准计算的利息、违约金以及原告的其他费用损失等,反保证期限至合同约定的信用反担保范围所包括的全部款项由借款人或者反担保人清偿时止。同日,原告与庐江农商行签订《保证合同》一份,约定由原告为罗埠建安公司上述借款本金800万元的80%及相应利息、违约金、赔偿金等费用提供连带责任保证。2019年7月18日,庐江农商行向罗埠建安公司发放贷款800万元。该贷款到期后,罗埠建安公司因未能按约归还借款本息,庐江农商行于2020年8月4日从原告设立的担保资金账户扣划6450788.12元,用于偿还罗埠建安公司所欠借款本息
判决结果
一、被告庐江县罗埠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二十日内支付原告庐江县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代偿款6450788.12元及其利息(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标准,自2020年8月4日起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 二、如被告庐江县罗埠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不能按期履行上述付款义务,则以抵押物属其所有的位于庐江县庐城镇文明北路41号1幢2051.67m房屋及340.55m土地使用权【房地权证庐字第××号、庐国用(2010)第1555号】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物所得价款优先偿还原告庐江县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上述债务; 三、被告安徽省皖江钢构有限公司、钱良满、佘发芝对被告庐江县罗埠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7474.81元,由被告庐江县罗埠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安徽省皖江钢构有限公司、钱良满、佘发芝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审判长黄路英 人民陪审员余亮亮 人民陪审员孔奎英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桑妮
判决日期
2020-1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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