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请人安徽省皖江钢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皖江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安徽华峰电缆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峰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皖02民终70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安徽省皖江钢构有限公司、安徽华峰电缆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案号:(2020)皖民申1058号
判决日期:2020-04-28
法院: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情况
皖江公司申请再审请求:撤销二审判决,改判驳回华峰公司的诉讼请求,一、二审诉讼费由华峰公司负担。事实和理由:1.涉案检测(鉴定)报告明确排除了皖江公司的施工质量问题和材料问题,其不应承担维修责任,原审判决其承担维修责任证据不足。2.其是受华峰公司委托联系设计单位对涉案工程进行的设计,相关法律后果应由华峰公司承担,原审判决其有过错无法律依据。3.2018年1月份雪灾属于不可抗力,原审对此未查明属认定事实不清。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六项规定,申请再审
判决结果
驳回安徽省皖江钢构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合议庭
审判长严慧勇
审判员王晓峰
审判员王依胜
二〇二〇年三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李军
书记员陈茜
判决日期
2020-04-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