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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华峰电缆集团有限公司与安徽省皖江钢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19)皖0225民初5889号         判决日期:2020-03-16         法院:安徽省无为县人民法院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情况
华峰电缆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赔偿原告修复费用232000元和加固费用1569091.29元,共计1801091.29元;3.依法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含受理费、保全费、鉴定费等)。事实和理由:原、被告于2008年2月28日签订一份生产厂房建设施工合同,合同价款为9560000元。合同约定由被告提供图纸,并由被告按照图纸包工包料施工。2018年1月底,厂房屋面发生变形倾斜,其中严重变形损坏、漏雨的厂房面积达1536平方米,不能正常使用,另有27473平方米厂房屋顶出现安全隐患,需要加固。原告发现后多次要求被告按照合同约定进行屋面修复,恢复正常使用功能并消除安全隐患,被告一直置之不理。原告从安全角度考虑委托巢湖市力天钢结构有限公司进行维修初评估并实施维修。经安徽省建筑工程质量第二监督检测站鉴定(鉴定报告编号:18J1JG-JT-00050),该工程檩条发生扭曲变形的原因是檩条承载能力不符合规范要求。根据原、被告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该工程项目的设计、建造均由被告负责。檩条承载能力不符合规范要求无论是设计选材不符合规范要求,还是原材料缺陷不符合规范要求均应为被告过错。原、被告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第4页明确约定:承包人在质量保修期内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2018年10月22日,原告提起诉讼,要求被告对其施工的厂房发生形变的部分进行修复,对具有安全隐患的部分进行加固。无为县人民法院的(2018)皖0225民初第6127号民事判决书判令被告于判决生效后六十日内履行钢结构厂房的维修义务。被告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7月1日下达了(2018)皖02民终704号民事判决,驳回被告的上诉,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被告在判决限定的履行期间届满后,一直未能自动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原告曾经多次要求被告修复已经发生形变的屋面、檩条,加固其他存在安全隐患的屋面,但是被告一直不予理会。不得已,原告为了不影响生产经营的状况持续存在,委托上述单位维修已经发生形变部分,支付修复费用232000元,尚需屋面加固部分的所需费用为1569091.29元。这些费用损失,均因被告的过错所导致,依法应由被告承担。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 皖江钢构公司辩称,1.对于原告诉请的维修费用232000元,我方认为原告已经提起了诉请被告进行厂房维修义务的诉讼,一审、二审法院也判决被告履行修复义务,根据一事不再理的原则,原告现再次起诉,属于重复诉讼;根据相关法律及司法解释的规定,建设工程出现质量问题施工人首先承担的是维修义务,如果施工人拒绝履行维修义务,那么可根据维修费用来赔偿,本案中维修义务在一审、二审期间原告已经将厂房维修至原状,在判决生效后被告方无法履行维修义务,并不是拒绝履行维修义务,因此原告主张被告给付维修费用没有法律依据;2.关于加固费用,目前案涉的厂房是合格厂房,受损部分已经恢复原状,原告要求被告给付所谓的加固费用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3.关于原告在诉状中陈述的事实部分有与客观事实不符的部分:关于原告说的合同约定由被告提供图纸是错误的,实际上合同约定是原告委托被告办理图纸设计,被告也接受了委托并选择了一家设计单位,为原告方提供设计;原告诉状上说另有27473平方米厂房屋顶存在安全隐患与事实不符,因为案涉厂房已经使用了11年,并没有出现安全隐患;关于安徽省质检二站的质检报告,该质检报告得出的结论是被告提供的施工及材料均符合设计要求,没有质量问题;原告说多次书面要求被告履行维修义务,但是被告拒不履行是错误的,事实上是判决之前原告已经将房屋恢复至原状,被告的维修义务无法履行。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08年2月28日,华峰电缆公司与皖江钢构公司签订了一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工程名称:生产厂房,工程地点:无为县姚沟工业园,工程内容:图纸设计内容。承包范围:图纸中钢构全部内容。合同价款:9560000元……附件3: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书约定:质量保修范围包括地基基础工程、主体结构工程、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供热与供冷系统,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以及双方约定的其他项目。具体保修的内容为钢结构、屋面防水工程。质量保修期:1.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合理使用年限;2、……质量保修责任:1.属于保修范围、内容的项目,承包人应当在接到保修通知之日起7日内派人保修。承包人不在约定期限内派人保修的,发包人可以委托他人修理;2、……保修费用由造成质量缺陷的责任方承担。合同签订后,皖江钢构公司选定设计方,并按设计方设计的图纸组织所涉工程的施工。案涉工程经验收后使用至2018年1月底,案涉厂房钢构屋面发生变形、倾斜。 2018年3月14日,华峰电缆公司委托安徽省建筑工程质量第二监督监测站对华峰电缆公司钢结构厂房进行鉴定,检测鉴定内容为华峰电缆公司钢结构厂房1~31/A~D轴檩条弯曲变形原因。该鉴定机构于2018年4月15日作出编号18J1JG-JT-00050鉴定报告。鉴定意见为:1工程质量抽查1.1抽检钢构件截面尺寸符合设计及施工质量验收规范要求。1.2抽检节点螺栓垫片齐全,未见松动现象,连接板顶紧接触面积估测值在70%以上,边缘最大间隙均小于0.8mm,符合验收规范要求。1.3抽取檩条试件所测项目符合Q235技术要求。2结构验算结论2.1根据委托单位提供的图纸,设计荷载取值基本风压为0.40kN/m2,基本雪压为0.45kN/m2,屋面恒荷载为0.20kN/m2,屋面活荷载为0.30kN/m2(檩条活荷载取值为0.50kN/m2);2.2檩条承载能力不符合规范要求。3.檩条扭曲变形原因分析根据现场调查、检测结果以及结构验算结果综合分析,该工程檩条发生扭曲变形的原因:檩条承载能力不符合规范要求。 2018年6月27日,原告华峰电缆公司与案外人巢湖力天钢结构有限公司签订一份《钢结构屋面维修承包合同》,约定由巢湖力天钢结构有限公司承包华峰集团钢结构南一跨屋面的维修工程,建筑面积为1536平方米,工程总价款为200000元(不含税),工程总工期为15天,自2018年6月30日起至2018年7月15日止,同时,双方还对价款的支付方式及结算,工程承包方式、内容、验收与保修等内容作了相应的约定。现该工程已经维修完毕,且华峰电缆有限公司委托安徽迅普电缆有限公司共向巢湖力天钢结构有限公司支付维修费用232000元。 2018年10月22日,华峰电缆公司向无为县人民法院起诉,无为县人民法院于2018年12月24日作出(2019)皖0225民初6127号民事判决:一、被告安徽省皖江钢构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原告华峰电缆集团有限公司履行对案涉钢结构厂房的维修义务;二、被告安徽省皖江钢构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日内向原告华峰电缆集团有限公司支付鉴定费20000元。后皖江钢构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6月25日作出(2019)皖02民终704号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结果
被告安徽省皖江钢构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华峰电缆集团有限公司支付维修费用232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1010元,减半收取计10505元(原告已预交4202元),由被告安徽省皖江钢构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审判员张旸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一日 书记员徐梦锐
判决日期
2020-03-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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