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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华峰电缆集团有限公司与安徽省皖江钢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18)皖0225民初6127号         判决日期:2019-11-28         法院:安徽省无为县人民法院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情况
华峰电缆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对其施工的厂房发生变形的部分进行修复,对具有安全隐患的部分进行加固;2.依法判令被告承担厂房鉴定费2万元;3.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被告于2008年2月28日签订生产厂房建设施工合同,合同价为9560000元。约定由被告提供图纸,并由被告按照图纸施工。2018年1月底,因大雪导致厂房屋面变形、倾斜,出现重大安全隐患。原告发现后多次要求被告及时派员处理以排除隐患。并于2018年3月9日向被告发出要求紧急维修的函件,2018年4月被告遂安排原合同签订人姚植福和一名技术人员来现场查看,表示回去后向领导报告再落实处理,后被告一直置之不理。从安全角度考虑,原告委托巢湖市力天钢结构有限公司进行维修初评估,评估的维修费用为1867201.81元,现原告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致讼。 皖江钢构公司辩称,1.我公司施工的钢构厂房工程经原告、设计单位组织验收,质量合格交付给原告使用至今;2.厂房钢结构发生变形后,原告委托安徽省建筑工程质量第二监督检测站(以下简称“质检二站”)进行了“檩条弯曲变形”鉴定,结论为檩条承载能力不符合规范要求,而不是我公司施工质量问题和材料质量问题,我公司依法不承担保修责任;3.诉争厂房出现的变形问题,是因为2018年1月的雪灾引起的,属于不可抗力,根据《鉴定报告》,如果2018年1月的大雪不属于不可抗力,则厂房的设计有缺陷和原告没有合理使用厂房致变形、倾斜的直接原因,设计单位应承担责任,原告负有及时清扫积雪的责任也应承担相应的责任,我公司故不承担保修责任;4.诉争厂房竣工交付使用已十年时间了,原告至今仍欠我公司工程款五十余万元,根据后合同义务规定,原告无权要求我公司履行保修义务;请求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1.营业执照,法人身份证明书;2.建设工程施工合同;3.建筑工程施工图-结构设计总说明(华峰电缆公司新厂房一期厂房钢结构部分);4.公证书及原告厂房钢结构变形照片;5.鉴定报告;6.维修报价单;7.(2018)皖0225民初2950号开庭笔录;8.鉴定费发票;9.验收报告;10.排水系统验收报告;11.(2018)皖0225民初2950号案件民事诉状;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根据上述证据及原、被告陈述等,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08年2月28日,华峰电缆公司与皖江钢构公司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工程名称:生产厂房,工程地点:无为县姚沟工业园,工程内容:土图纸设计内容。承包范围:图纸中钢构全部内容。资金来源:发包方自筹。合同价款:9560000元。组成合同的文件包括合同协议书、专用条款、通用条款、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图纸、等书面协议或文件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通用条款4.1:发包人应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日期和套数向承包人提供图纸。专用条款4.1: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日期和套数:由发包人提供地质勘探报告,承包人提供施工图纸。专用条款8.2:发包人委托承包人办理的工作:发包人委托承包人办理有设计资质的设计单位设计全套图纸、图纸设计费用由承包人承担。附件3: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书中约定;1.质量保修范围包括主体结构工程等,具体有钢结构工程等;2.质量保修期: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合理使用年限;3.质量保修责任:…(3)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质量问题,应按规定采取安全防范措施,由原设计单位或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保修方案,承包人实施保修。4.保修费用:由造成质量缺陷的责任方承担,……。合同签订后,皖江钢构公司选定设计方,并按设计方设计的图纸组织所涉工程的施工,至2008年10月20日,由原、被告及设计方三方对主体结构工程进行验收并予以记录;2008年12月25日,原、被告对案涉厂房工程、屋面排水系统进行了验收。 案涉工程使用至2018年1月底,因大雪直接导致厂房钢构屋面变形、倾斜,原告多次要求被告及时派员处理以排除隐患。直至起诉前,双方就责任承担、维修费用、工程价款等方面始终未能达成一致,因而引发纠纷,原告遂诉之本院。 另查,本案在起诉前,原告华峰电缆公司委托了鉴定机构质检二站对皖江钢构公司所施工的全部工程项目进行了质量鉴定,为此支付鉴定费20000元。该鉴定机构于2018年4月15日作出编号18J1JG-JT-00050鉴定报告书(下称“鉴定报告”),鉴定意见为:1.结构验算结论:根据图纸,设计荷载取值,基本风压为0.04kN/m2,基本雪压为0.45kN/m2,屋面恒荷载为0.20kN/m2,屋面活荷载为0.30kN/m2(檩条活荷载取值为0.50kN/m2);经验算,上部承重结构构件承载力满足规范要求;主钢架、钢屋架承载能力符合规范要求;檩条承载能力不符合规范要求。2.檩条扭曲变形原因:主要由于檩条承载能力不符合规范要求。3.建议:应立即进行加固处理
判决结果
一、被告安徽省皖江钢构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原告华峰电缆集团有限公司履行对案涉钢结构厂房的维修义务; 二、被告安徽省皖江钢构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日内向原告华峰电缆集团有限公司支付鉴定费20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被告安徽省皖江钢构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审判员钟俊梅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徐梦锐
判决日期
2019-1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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