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云南骁龙矿山工程有限公司(骁龙公司)与被执行人大理州红蜘蛛矿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红蜘蛛公司)合同纠纷一案过程,申请人骁龙公司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8)云2923民初63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8年9月1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标的为合同尾款3217811.57元及该款自2017年12月30日起至款项清偿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的利息、律师代理费80000元、保全费5000元、案件受理费32578元
云南骁龙矿山工程有限公司、大理州红蜘蛛矿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案号:(2018)云2923执735号
判决日期:2020-12-26
法院:云南省祥云县人民法院
诉讼参与人信息
案件基本情况
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红蜘蛛公司的银行存款余额、互联网银行存款余额、证券信息、车辆登记信息、工商登记信息、不动产登记信息进行了查询。查实红蜘蛛公司有银行存款余额合计983955.67元,本院已经扣划并已发放给了申请人;查无互联网银行存款,无证券信息、工商登记信息;查实该公司名下有部分车辆登记信息,但本院未能实际扣押控制;查实红蜘蛛公司有位于祥云县祥城镇乱洞山磁铁矿的铁矿采矿权、位于祥云县祥城镇马厂箐的铁矿采矿权、位于祥云县祥城镇马厂箐滴博库铜矿的铜矿采矿权,本院已经冻结,但现无实际处置变现可能;查实红蜘蛛公司名下有位于祥云县祥城镇宏发街中段南侧的房产[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号为祥国用(2003)字第xx号、房屋所有权证号为祥房权证祥字第××号],本院已经查封在案,但因为案外人就本院对上述房产的查封行为及该房产权属纠纷提起了多轮民事诉讼,现正处于诉讼阶段,尚无最终结果,致本院一直未能对查封财产进行处置。此外,红蜘蛛公司查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本院认为,本案可处置、变现的可供执行财产现因案外人对其权属有争议且已经提起诉讼而迟迟不能处置,诉讼何时结束、是否能处置查封财产难以预料,致本案执行过程一直搁置不能进行下去,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法定情形,可以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经征求申请执行人的代理人的意见,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已依法将被执行人红蜘蛛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其进行限制高消费惩戒。本案执行标的实现了人民币983955.67元,剩余部分未能执行到位。据此
判决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合议庭
审判员高如金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一日
书记员陈晶晶
判决日期
2020-12-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