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新疆新正检测技术有限责任公司与乌鲁木齐雪域通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米东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新0109民初1418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5月12日依法立案执行
新疆新正检测技术有限责任公司与乌鲁木齐雪域通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民事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案号:(2021)新0109执1529号
判决日期:2021-05-29
法院:乌鲁木齐市米东区人民法院
诉讼参与人信息
案件基本情况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新0109民初1418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
判决结果
一、冻结、扣划被执行人乌鲁木齐雪域通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在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账户存款14792元(其中案款14672元、执行费120元),同时被执行人应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如上述款额不足,则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合议庭
审判员刘春雷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二日
书记员康晓芹
判决日期
2021-05-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