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于2019年2月18日作出的(2019)新0106民初206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
新疆新正检测技术有限责任公司与新疆新能钢结构有限责任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案号:(2019)新0106执1146号
判决日期:2020-01-09
法院: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人民法院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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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结果
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新疆新能钢结构有限责任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554518.56元,及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相应的银行存款。
二、采取以上措施后,仍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的,则依法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议庭
审判员雷俊
二〇一九年八月七日
书记员郭继超
判决日期
2020-01-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