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河南亚伟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与河南利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豫0108民初3583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三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通知书履行
河南亚伟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与河南利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首次执行裁定书
案号:(2021)豫0108执1827号
判决日期:2021-08-31
法院:河南省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
诉讼参与人信息
案件基本情况
暂无数据
判决结果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河南利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银行(或信用社)的存款6000000元及利息,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需要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轮候查封(扣押、冻结)的,本裁定自在先查封(扣押、冻结)解除(或失效)之日起自动发生法律效力]
合议庭
审判员穆牧
二〇二一年六月三十日
书记员张立
判决日期
2021-08-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