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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守文、辽宁辽河油田泰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现更名为辽宁隆利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案号:(2019)辽11民申4号         判决日期:2019-07-12         法院:辽宁省盘锦市中级人民法院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情况
再审申请人王守文申请再审称:2013年再审申请人分包由被申请人发包的辽滨潜龙湾国际会议中心主楼及1#、2#、3#别墅主体建筑工程和机械费工程,并签定《建设安装工程专业(劳务)分包合同》,合同约定,本工程为包工不包料一次性包死,建筑为500.2元/㎡,机械费为16元/㎡,工程款按月形像进度已完工程量的70%支付,竣工后一次性结清。工程竣工后,经被告方主管领导、经营生产领导、审计部、预算部审定,并于2014年8月30日出据《潜龙湾国际会议中心主体工程竣工结算单》,确认原告主楼施工面积为21277.34㎡、1-3号楼为6407.06㎡,总劳务工程面积为27684.4㎡。但被告未按合同的约定履行支付劳务费的义务,只支付24634.90㎡的部分工程量的劳务费,未全部按实际已完工程量履行支付劳务费的义务,从中减少已完劳务工程面积3049.5㎡,导致原告减少劳务收入1525359.90元。因此,投诉到盘锦市,索要尚欠的3049.5㎡工程量的1525359.90元劳务费,至今未果。再审申请人认为,按劳取酬是社会主义制度原则,劳动法赋予劳动者依法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力。其被申请人出据的《潜龙湾国际会议中心主体工程竣工结算单》所确定的27684.4㎡总劳务工程面积事实存在,尚欠的3049.5㎡工程量的1525359.90元劳务费应该依法得到保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诉致贵院,恳请法院在查清本案客观事实后,依法判决撤销原审判决,支持 再审申请人的诉讼请求。 被申请人未提出答辩意见
判决结果
驳回王守文的再审申请
合议庭
审判长庄鹏涛 审判员李艳利 审判员裴艳伟 二〇一九年七月十二日书记员张南
判决日期
2019-07-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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