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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益和检修安装有限公司、贵阳振兴铝镁科技产业发展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案号:(2020)青01执异153号         判决日期:2020-05-25         法院: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诉讼参与人信息
案件基本情况
异议人青海益和检修安装有限公司称,该公司职工梁勇因公死亡,其独生子未成年,青海省社会保险服务局按照国家规定,向其子女发放抚恤金,青海省社会保险服务局分两笔将抚恤金17118元、3423.6元分别转入青海益和检修安装有限公司基本账户×××内,由异议人向梁勇子女转发。由于该账户被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冻结,导致该笔款项无法正常发放。因该款项不属于异议人依法享有的财产,不应被法院冻结、扣划,请求解除对20541.6元款项的冻结。 申请执行人贵阳振兴铝镁科技产业发展有限公司未提交书面意见。 本院查明,贵阳振兴铝镁科技产业发展有限公司与青海益和检修安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青海省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于2019年8月13日作出(2019)青0121民初2196号民事调解书,该调解书确认:一、被告青海益和检修安装有限公司于2019年8月16日前偿还原告贵阳振兴铝镁科技产业发展有限公司合同欠款368600元,2019年12月10日前偿还合同欠款1474400元、保全保险费2101.58元;如果被告未能如期履行付款义务,被告应当向原告支付2019年5月20日前的逾期付款违约金258575.35元,2019年5月21日起逾期付款违约金按年利率7.125%计算并支付到欠款实际清偿时止,并且原告有权自逾期之日起就本案全部欠款及违约金申请法院强制执行;二、案件受理费23613元减半收取11806.5元,案件保全费5000元均由被告青海益和检修安装有限公司负担。调解书生效后,因青海益和检修安装有限公司不能按期履行义务,根据相关通知的要求,贵阳振兴铝镁科技产业发展有限公司遂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9年9月10日,依法作出(2019)青01执479号执行裁定书、《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文书。并于2019年9月17日,通过查控网对被执行人青海益和检修安装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青海铝厂支行的×××的银行账户予以冻结。2020年4月26日异议人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另查明,异议人向本院提供中国建设银行网上银行电子回执两张,回执中载明:2020年1月13日、2020年2月20日,青海省社会保险服务局代付过渡户向青海益和检修安装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海铝厂支行的账户×××内分别转入17118元、3423.6元;提供的供养亲属抚恤金审批表中载明,每月应向梁勇子女发放抚恤金为3423.6元;同时还提供工伤保险定期待遇支出汇总表、认定工伤决定书等材料
判决结果
驳回青海益和检修安装有限公司的异议请求。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合议庭
审判长蒋清燕 审判员姜晓娟 审判员司世江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八日 书记员马蓉
判决日期
2020-05-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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