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查企业 / 青海益和检修安装有限公司 / 航天晨光股份有限公司与青海益和检修安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航天晨光股份有限公司与青海益和检修安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19)青01民初738号         判决日期:2020-06-02         法院: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诉讼参与人信息
案件基本情况
航天晨光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益和检修公司支付航天晨光公司货款1417500元;2.判令益和检修公司支付自2017年10月18日至履行完毕期间,按照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债务利息(自2017年10月18日至2019年8月18日的债务利息为170478元);3.本案诉讼费由益和检修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2017年6月,航天晨光公司与益和检修公司签订合同名称为直埋铠装式高压波纹补偿器采购项目的《采购合同书》,约定由航天晨光公司为益和检修公司提供直埋铠装式高压波纹补偿器设备281台,合同总金额为4725000元。合同签订后,航天晨光公司依约向被告提供了约定产品,履行了全部合同义务,益和检修公司验收航天晨光公司产品符合技术协议要求,供货周期符合合同要求。根据合同约定,益和检修公司应在验收合格后付款至90%,其余10%质保期满付清。截止到起诉之日,益和检修公司欠付航天晨光公司货款共计1417500元,经航天晨光公司多次催要,益和检修公司拒不支付。遂诉请法院依法裁判。 益和检修公司辩称,1.益和检修公司与航天晨光公司于2017年6月签订了合同编号为YH-TH-2017-001号合同,合同总价为4725000元。从合同签订之日起,益和检修公司分别于2017年6月付款1417500元,2017年11月付款1890000元,至今累计共付款3307500元,益和检修公司并未较长时间拖欠货款;2.根据合同约定,货物将分三批次最晚于2017年7月26日抵达益和检修公司指定现场,但实际到货时间为2017年9月14日,延误工期50天,根据合同第10条规定,延期一天的违约金为5000元,合计250000元,应从货款中扣减;3.益和检修公司于2017年9月14日才完整收到所有货物,根据合同约定“10%货款作为质保金,质保期(36个月)满付清”,质保期的到期时间为2020年9月14日;4.因案涉工程业主方至今尚未验收,产品质量未得到验收合格,在工程未验收的情况下,益和检修公司已支付合同总价70%,不存在违约;5.对航天晨光公司主张的利息170478元不予认可,因合同中无约定。 航天晨光公司、益和检修公司围绕诉讼请求及争议焦点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双方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 航天晨光公司提交了如下证据: 证据一,采购合同书,拟证明益和检修公司向航天晨光公司采购设备、金额及双方的权利义务等事实; 证据二,发货清单,拟证明航天晨光公司履行合同义务,交付约定设备的事实; 证据三,证明,拟证明航天晨光公司提供的产品经过验收,符合约定的事实; 证据四,道歉信,拟证明益和检修公司因自身原因无法付款并承诺尽快支付的事实; 证据五,律师函,拟证明航天晨光公司向益和检修公司催要货款的事实。 益和检修公司质证认为,认可证据一的真实性;认可证据二发货清单真实性,但存在迟延发货情形,最后一笔存在迟延;认可证据三真实性,但杜前进是我公司一个项目部负责人,验收是到货验收,而非竣工验收,且证明是项目部出具的;认可证据四真实性,益和检修公司是出于公司自身情况考虑,代表公司为全部供货方发过致歉信;认可证据五的真实性,确认已签收。 益和检修公司提交的证据有合同书、产品质量证明书、发货清单、整体验收说明、处罚决定书,拟证明航天晨光公司交货迟延给益和检修公司造成了损失。 航天晨光公司质证认为,1、合同书中没有骑缝章,对该证据的真实性有异议,并且该合同书与本案无关;2、对产品质量证明书三性无异议,但不认可其证明目的;3、对发货清单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无异议,但不认可其证明目的,其中2017年9月14日的发货清单中的两台是对之前两台设备的替换,航天晨光公司已经按照合同约定交付了符合合同约定数量的设备,且益和检修公司对航天晨光公司履约符合合同约定已经书面确认,现在提出延期交付,违反了禁止反言的基本诚信原则;4、对于整体验收说明不符合证据相关要件,对该证据的三性有异议,对证明目的亦有异议,双方之间是单纯的买卖合同关系,工程是否整体验收与本案无关,工程不验收不应由航天晨光公司承担,且供热工程已经运行近四年不验收不符合常理;5、对处罚决定的三性有异议,益和检修公司与青海宁北发电有限公司是关联公司,处罚决定内容与被告提交的合同内容相互矛盾,真实性有异议,且与益和检修公司之前的书面确认相矛盾,不认可其证明目的。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17年6月6日,航天晨光公司与益和检修公司签订了合同编号为YH-TH-2017-001的《直埋铠装式高压波纹补偿器采购合同书》。合同约定由航天晨光公司向益和检修公司提供直埋铠装式高压波纹补偿器设备281台,约定总价款为4725000元。付款方式为合同签订后益和检修公司支付总货款的30%预付款,安装、调试、试运行合格后,航天晨光公司开具17%全额增值税专用发票益和检修公司支付总货款60%,其余10%作为质保金,质保期(36个月)满付清。交货方式为航天晨光公司分3次供货,首次供货应在合同签订后20天内交货至需方工作现场,其余两批供货间隔不超过30天。合同在保证与质量保证期条款中约定航天晨光公司提供的货物质量保证期为安装调试验收合格后满36个月,自货物安装验收合格起算。合同签订后,截至2017年9月3日,航天晨光公司向益和检修公司交货281台设备,2017年9月14日,航天晨光公司重新发货2台设备。2017年10月18日,益和检修公司海晏县供热工程项目部向益和检修公司经营管理部出具证明,内容为“海晏县供热工程项目部收到航天晨光公司供应的直埋铠装式高压波纹补偿器281件。经项目部现场验收,补偿器符合技术协议要求,供货周期符合合同要求。”
判决结果
青海益和检修安装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航天晨光股份有限公司欠付货款850000元;支付自2017年10月18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以欠付货款850000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支付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以欠付货款850000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的利息。 案件受理费19092元,由青海益和检修安装有限公司负担10219元,由航天晨光股份有限公司负担8873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审判长赵亮 审判员孙丰虎 人民陪审员王秀芬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南美玲 书记员刘晨
判决日期
2020-06-02

版权所有 江苏叁点壹肆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POWERED BY SanDianYiSi <!–TECH–>

反馈

客服

APP

查项目

查企业

订阅

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