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在执行杨家财申请执行广西生瑞铁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中,于2015年7月23日向被执行人广西生瑞铁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即向申请执行人杨家财支付执行款134555.55元及利息,负担案件申请执行费1918元。但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的要求履行义务。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先后到金融、土地、房产、车管、工商等部门进行了调查,被执行人广西生瑞铁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均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本院认为,本院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被执行人广西生瑞铁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也表示均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无法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亦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故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