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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正涛、高银等与河南省正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2020)豫0203民初1702号之一
判决日期:2021-06-17
法院:河南省开封市顺河回族区人民法院
诉讼参与人信息
案件基本情况
本院2020年12月2日作出的(2020)豫0203民初1702号财产保全的裁定,现原告高正涛、高银于2021年6月9日申请解除对被告河南省正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银行账户的冻结,本院认为,原告高正涛、高银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判决结果
解除对河南省正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360000元银行存款的冻结。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合议庭
审判长武亮
人民陪审员张霞
人民陪审员冯丽
二〇二一年六月九日
书记员单春晖
判决日期
2021-06-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