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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正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郭艳萍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案号:(2019)豫民申2464号         判决日期:2019-06-12         法院: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情况
河南省正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申请再审称,河南省正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王战立就借用公司账户达成约定,河南省正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仅与王战立具有合同的相对性,郭艳萍的转款行为系基于郭艳萍、刘学与王战立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与河南省正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无关,郭艳萍的举证不能证明与河南省正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存在垫付工程保证金的约定,原审法院认定事实缺乏证据证明,属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错误,请求撤销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豫01民终14658号民事判决,发回重审或改判驳回郭艳萍的诉讼请求。 郭艳萍答辩称,参与投标的是河南省正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案外人并未参与投标,郭艳萍按照约定向申请人公司对公账户转款48万元资信保证金,申请人在未中标后,理应将48万元退回郭艳萍,原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驳回河南省正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判决结果
驳回河南省正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合议庭
审判长蔡靖 审判员陈国防 审判员王玉坤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朱青 书记员米柏颖
判决日期
2019-06-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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