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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炳红与浦江县杭坪镇石宅村村民委员会、蒋新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20)浙0726民初1919号         判决日期:2020-10-15         法院:浦江县人民法院
诉讼参与人信息
案件基本情况
于炳红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第一、二、三、四被告立即支付货款人民币20000元,并支付利息(从起诉之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归还之日止)。2、判令由四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15年间第一被告因兴建老年协会楼房之需,请原告为其购买并运送砖头,价格为含运费0.5元/块,共计货款40000元,有二、三、四被告亲笔签名确认的运送单为凭。该款一直由原告垫付,在原告的多次催讨下,第三被告在2017年1月29日向原告支付了20000元货款,剩余货款经原告多次催讨,被告未予支付,故原告起诉并提出如上诉请。 石宅村委会辩称:石宅村委会是案涉工程的发包人,海创公司为承包人,材料是由施工单位负责采购,村委会只有支付工程款的义务,现村委会已经付清全部工程款,不再承担欠付责任。本案货款是海创公司、罗福求个人及原告之间的纠纷,与村委会无关。请求法庭驳回原告对石宅村委会的诉请。 蒋新立辩称:我在建造居家养老中心当时是村里的会计,在运送单上签字只是代收货物,代收权限是村委会授权过的,至于其他事情我不知情的。 罗福求未作答辩。 胡在权辩称:我是石宅村村民,我在运送单上签字是当时的村主任罗福求叫我代收一下货物的,其他的事情一概不知情。 海创公司辩称:1、涉案工程是石宅村委会挂靠海创公司施工的,海创公司只是名义上的承包人。海创公司共收到涉案工程款47万元,在扣除相关税费外已将剩余432400元工程款全部支付给原村主任罗福求,已履行完付款义务。2、原告的红砖是石宅村因施工需要向原告购买的,海创公司并非买卖合同的相对方,根据合同相对性原理不应由海创公司承担责任。在庭审中原告也明确了不由海创公司承担责任。请求法庭依法判决。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本院根据当事人双方的证据质证意见及庭审陈述意见,认定事实如下:2015年下半年至2016年上半年期间,原外胡村村主任罗福求因村里建造居家养老中心所需联系原告运送红砖,红砖单价为含运费0.5元/块。原告运送红砖80000块,共计货款40000元。后罗福求向原告支付了20000元,余款20000元至今未付。 另查明,外胡村已于2018年12月24日与原石宅村、石响村合并成立为浦江县杭坪镇石宅村村民委员会
判决结果
一、由被告浦江县杭坪镇石宅村村民委员会支付原告于炳红货款计人民币20000元,并支付利息损失(以20000元为基数,自2020年5月19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二、驳回原告于炳红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00元,公告费650元,合计人民币950元,由被告浦江县杭坪镇石宅村村民委员会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审判长杨珊珊 人民陪审员张君丹 人民陪审员倪华栋 二〇二〇年十月九日 代书记员张渊洪
判决日期
2020-1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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