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冯伟伟与冯培胜、翟世浩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21)豫0902民初1300号         判决日期:2021-08-02         法院: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
诉讼参与人信息
案件基本情况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三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伙食补助费、残疾赔偿金、义眼装配费用、精神损害抚慰金、交通费、鉴定费等共计875769.05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20年4月23日,被告冯培胜安排原告冯伟伟去昆吾名家工地从路面上通过桥架把高压电缆牵引到地下室配电箱,电缆需要牵引绳通过桥架,牵引绳一头牵引住电缆,另一头固定到牵引机(实际上是拖拉机),然后将电缆通过桥架牵引到地下室配电箱,当时原告冯伟伟负责在脚手架上站着,看着转角环,突然绳子断裂,将原告打倒并打伤。随后,被告冯培胜和工友冯培森将原告送到濮阳市人民医院。经诊断,原告冯伟伟眼球移位等。被告翟世浩为濮阳市圣亚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的员工,涉案工程为被告翟世浩和被告冯培胜洽谈。现原、被告双方没有达成一致意见,故诉至法院,依法判决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冯培胜辩称,原告和被告冯培胜都是给被告翟世浩干活的,被告翟世浩是濮阳市圣亚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的经理,被告翟世浩让被告冯培胜再找几个人干活,工人每天工资都是300元,不清楚原告是如何受伤的,被告冯培胜不同意承担责任。 被告翟世浩辩称,被告翟世浩借用濮阳市圣亚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的资承包的活,没有合同但有一份声明,主要内容是这个活包给翟世浩,出了任何事与公司无关。其中放高压电缆这个活以每米16元的价格包给被告冯培胜了,之后由被告冯培胜找人并带设备干活。被告翟世浩不认识原告,与原告之间不存在劳务关系,原告受伤是因被告冯培胜提供的设备不合格造成的,不同意承担赔偿责任。原告受伤后,被告翟世浩给被告冯培胜了3万元,冯培胜说是为原告垫付医疗费了。 被告濮阳市圣亚电力工程有限公司辩称,被告翟世浩借用其公司资质承包的活,不是该公司的员工,与原告冯伟伟不存在劳务关系,其诉称在工地受伤要求赔偿损失与被告濮阳市圣亚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无关。被告冯培胜与翟世浩的法律关系公司不知情,应驳回原告对濮阳市圣亚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被告翟世浩借用被告濮阳市圣亚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的资质承包了濮阳市昆吾名家小区的电力配套工程,后被告翟世浩与被告冯培胜口头协商由被告冯培胜带领工人铺设高低压电缆。2020年3月23日,被告冯培胜安排原告等工人到昆吾名家工地从路面上通过桥架把高压电缆牵引到地下室配电箱,电缆需要牵引绳通过桥架,牵引绳一头牵引住电缆,另一头固定到牵引机,然后将电缆通过桥架牵引到地下室配电箱,原告负责在脚手架上站着,看着转角环,突然绳子断裂,将原告打倒并将眼睛打伤。原告受伤后,被送往濮阳市人民医院救治,住院41天,花费医疗费40330.12元,当日,根据医院要求,原告在濮阳光明医院购买义眼花费2300元。2020年5月9日,原告在河南省人民医院检查花费239.4元。2020年7月2日,原告在郑州市中原区卓美假眼工作室安装义眼花费11500元。2020年8月28日,原告在濮阳市××零售总店宏济堂大药房购买眼药水花费261.6元。被告翟世浩为原告垫付医疗费30000元。原告申请对其伤残等级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及义眼的更换周期、更换费用、维护费用进行鉴定。本院分别委托河南唯实司法鉴定中心和德林义肢矫形康复器材(武汉)有限公司江西分公司进行司法鉴定。2020年12月8日,河南唯实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伤残程度鉴定意见书认为被鉴定人冯伟伟左眼球缺失的伤残等级为七级,面部瘢痕的伤残等级为十级,张口受限的伤残等级为十级,冯伟伟受伤后的误工期限为180日,护理期限为41日,营养期限为60日。原告支出检查费1230元、鉴定费2000元。2020年11月23日,德林义肢矫形康复器材(武汉)有限公司江西分公司出具的德林残疾辅助器具评估鉴定书为:1、选配国产普及型义眼,每个为人民币伍仟捌佰元整,义眼使用肆年需更换壹次;2、根据“2019年我国卫生健康事业发展统计公报”发布,中国现行人均预期寿命为77.3周岁(装配不足一次的按一次计算,超出人均预期寿命的按一次计算);3、被鉴定人冯伟伟,1991年9月28日出生,鉴定义眼配置时间2020年11月,配置年龄按照29周岁计算;4、义眼费用合计:冯伟伟义眼装配次数:(77.3-29)÷4=12.075次(按13次计算),冯伟伟义眼装配费用:5800元×13次=75400元,共计98022元。原告支出鉴定费3000元。后双方就赔偿事宜协商未果,形成纠纷。 另查明,2020年3月1日被告翟世浩出具声明一份,内容:翟世浩,身份证号:,我借用濮阳市圣亚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承包昆吾名家小区的电力配套工程,施工期间出现的任何安全事故及债务纠纷均由我自己承担,与公司无关,如因该工程给公司导致的损失由我全权负责。 又查明,庭审时原告的被扶养人有其三个女儿,分别是冯雨晨(生于2012年7月18日)、冯雨阳(生于2015年2月17日)、冯雨迪(生于2019年12月4日),庭审结束后判决前,原告的爱人于2021年5月22日又生一子冯志楷
判决结果
一、被告翟世浩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赔偿原告冯伟伟损失296050.49元。 二、被告濮阳市圣亚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冯伟伟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8800元,由原告冯伟伟负担3059元,被告翟世浩、濮阳市圣亚电力工程有限公司负担5741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审判长李红权 审判员马洁 人民陪审员张琪 二〇二一年七月五日 书记员何莎莎
判决日期
2021-08-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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