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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1执746号
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姓名 -
立案时间 2016-11-21
发布时间 2017-02-07
执行依据文号 (2016)苏01执746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苏州中润丽丰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分公司偿还28000万元及2016年2月11日之前的重组宽限补偿金5156666.67元,以及2016年2月12日之后的重组宽限补偿金、应付未付重组本金产生的违约金、应付未付重组宽限补偿金产生的违约金(2016年2月12日之后的上述费用以28000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标准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 二、被告苏州中润置业有限公司、杭州中润瑞丰置业有限公司、蔡丽萍、戴其丰对被告苏州中润丽丰置业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保证人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苏州中润丽丰置业有限公司追偿; 三、原告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分公司就上述第一项判决在8427.7万元范围内对被告苏州中润丽丰置业有限公司所有的坐落于苏州市横塘街道苏福路东、晋安路两侧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权证号苏新国用(2014)第1203193号]行使优先受偿权; 四、原告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分公司就上述第一项判决在11283.6万元范围内对被告苏州中润丽丰置业有限公司所有的坐落于苏州市横塘街道苏福路东、晋安路两侧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权证号苏新国用(2014)第1203192号]行使优先受偿权; 五、原告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分公司就上述第一项判决在8287.7万元范围内对被告苏州中润丽丰置业有限公司所有的坐落于苏州市丽丰时代商业广场1幢S101、S102、S103、S105、JS101的房屋享有优先受偿权。 六、原告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分公司就上述第一项判决对被告苏州中润置业有限公司所享有的苏州中润丽丰置业有限公司100%股权及派生权益享有优先受偿权; 七、驳回原告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441800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合计1446800元,由被告中润丽丰公司、中润置业公司、中润瑞丰公司、蔡丽萍、戴其丰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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