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查企业 / 贵州海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 (2021)黔0422执540号
(2021)黔0422执540号
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姓名 胡海
立案时间 2021-04-02
发布时间 2021-07-31
执行依据文号 (2021)黔0422执540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普定县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普定县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贵州海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 日内支付原告王兴报酬 30000 元; 二、驳回原告王兴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 552 元,减半收取 276 元,由被告贵州海天建设 工程有限公司承担。

版权所有 江苏叁点壹肆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POWERED BY SanDianYiSi <!–TECH–>

反馈

客服

APP

查项目

查企业

订阅

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