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津0110执3103号
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姓名 | 刘召辉 | ||
立案时间 | 2021-07-07 | ||
发布时间 | 2021-07-19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津0110执3103号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军粮城中心法庭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 |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天津市恒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30日前给付原告山东滨州兴华劳保制品有限责任公司货款100000元,2021年2月10日前给付原告货款90250元。二、如果被告天津市恒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未按期足额给付上述款项,原告山东滨州兴华劳保制品有限责任公司可就全部下欠款项一并申请执行,且应另行支付原告违约金6000元。三、如果被告天津市恒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不按期足额给付上述款项,应按《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078元,保全费1484元,由原告山东滨州兴华劳保制品有限责任公司负担。本调解协议经各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