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京0118执823号
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姓名 | 刘召辉 | ||
立案时间 | 2019-01-14 | ||
发布时间 | 2019-03-06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京0118执823号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法院 | ||
执行法院 | 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法院 |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天津市恒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二○一八年十月三十一日前给付原告龚华占工程款二十二万元,如被告天津市恒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逾期未给付上述款项,则以二十二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百分之二十四支付利息,自二○一八年十一月一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 二、双方因涉案工程事宜,今后互不再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