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京0118执5806号
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姓名 | 刘召辉 | ||
立案时间 | 2019-10-30 | ||
发布时间 | 2019-11-12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京0118执5806号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法院 | ||
执行法院 | 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法院 |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河北省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被告刘召辉、被告天津市恒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给付原告董运旺劳务费、返还押金共计八十七万四千七百四十一元九角,支付逾期付款利息六十万零二千四百六十八元; 二、驳回原告董运旺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一万二千九百九十一元(董运旺已预交),由原告董运旺负担四千九百八十七元(已交纳),由被告河北省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被告刘召辉、被告天津市恒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八千零四元,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