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京0118执5727号
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姓名 | 郑青昌 | ||
立案时间 | 2019-10-25 | ||
发布时间 | 2019-12-06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京0118执5727号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法院 | ||
执行法院 | 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法院 |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确认原告李仕吉和被告天津市恒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二〇一六年四月十日签订的《班组承包协议书》无效; 二、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被告天津市恒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给付原告李仕吉工程款二十六万五千五百七十九元一角九分及利息(利息以二十六万五千五百七十九元一角九分为基数,自二〇一八年一月一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 三、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被告天津市恒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退还原告李仕吉保证金五万元及利息(利息以五万元为基数,自二〇一八年一月一日起至实际退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 |